合同編號:
信陽市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
(2015居間成交版)
出售方(甲方) 證件及編號
購買方(乙方) 證件及編號
居間方(丙方) 營業執照注冊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河南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與乙方在丙方的居間撮合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地產買賣有關事宜簽訂本協議。
{dy}條 甲方自愿將自(共)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權及該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出售給乙方。
第二條 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產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地產。
第三條 房地產概況:
1、房屋座落于:
2、產權證登記人: 證件及編號:
產權共有人: 證件及編號:
3、產權證編號: 土地證編號:
4、產權證登記的房屋建筑面積 ㎡,車庫建筑面積: ㎡, 地下室建筑面積: ㎡,閣樓建筑面積: ㎡。
5、產權以外附屬使用設施:
第四條 甲乙雙方議定交易總價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此價款包括上述房地產、產權以外附屬使用設施,以及房屋內的以下設施:門( )、窗( )、水( )、電( )、煤氣( )、暖氣( )、有線電視( )、
。
第五條 本協議第三條標明的房地產面積為甲方現持有的產權證記載的面積,可能與信陽市房屋產權管理部掌握的面積有差異,為了避免交易后因面積差異可能引起的糾紛,甲方和乙方應在辦理交易過戶前到信陽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查詢面積。如在查詢后發現面積有差異,甲乙雙方約定按以下 種方式處理。
A、雙方買賣房屋按套計價。雙方自愿按查詢的面積申請權屬登記,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交易總價不再調整。
B、雙方買賣房屋按查詢面積計價。雙方自愿按查詢的面積申請權屬登記,并按原確定的單價乘以查詢面積,重新計算交易總價,以調整后的交易總價作為提交信陽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的申報價格。
C、 。
第六條 簽訂本協議時,乙方交付甲方購房定金(大寫) 元,(小寫) 元,雙方同意由丙方保管,該定金在購房付款時沖抵購房押金。同時,甲方自愿將產權證、土地證交丙方保管。
第七條 居間服務費由甲乙丙三方協商確定,(大寫) 元,(小寫) 元。在簽訂本協議時付給丙方 %,(大寫) 元,(小寫) 元;房屋交接手續完結時付給丙方 %,(大寫) 元,(小寫) 元。
采取下列 種方式支付。
A、由 方承擔;
B、甲方承擔 ,乙方承擔 。
第八條 房款支付
乙方應當在申請房屋轉移登記前,將房款按評估價的 %繳入指定的房產交易資金監管賬戶,房屋權屬核準登記后,甲方按照房產交易資金監管有關規定領取房價款。
甲乙雙方同意房款支付采取下列 種方式:
A、一次性付款
雙方到信陽市產權管理部門辦理上述房地產過戶(備案)手續時,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款(大寫) 元,(小寫) 元,并預留購房押金(大寫) 元,(小寫) 元,待房屋交接手續完結時當場付清。
B、分次性付款
雙方到信陽市產權管理部門辦理上述房地產過戶(備案)手續時,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大寫) 元,(小寫) 元,其余尾款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交接尾款時預留購房押金(大寫) 元,(小寫) 元,待房屋交接手續完結時當場付清。
第九條 雙方同意產權過戶費用(含稅金)支付采取下列 種方式:
A、過戶費用均由 方承擔,自行交納。
B、由甲方承擔 ,乙方承擔 ,甲乙雙方各自交納所承擔的過戶費用。
第十條 甲乙雙方同意 年 月 日前到信陽市產權管理部門辦理上述房地產過戶手續,具體日期由丙方與甲乙雙方確定,至時丙方到現場協調辦理過戶事宜。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交接房屋,具體交接日期由丙方與甲乙雙方確定,至時丙方到現場主持交接。
第十二條 交接房屋時,乙方如發現房屋及室內外設施與本協議不符,屬質量問題的,經甲乙雙方和丙方認可或委托有關鑒定機關鑒定屬實,甲方應于 日內予以修理恢復;屬設施缺項的,經甲乙雙方和丙方認可,甲方應于 日內補齊。交接房屋日期順延。如逾期未修理恢復或者補齊,乙方可自行修理恢復或者補齊,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商定甲方戶口于 年 月 日前從本合同買賣的房屋上遷出。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甲方保證出售的房地產擁有wq所有權、使用權(如此房地產屬共有,甲方保證已經取得所有共有人書面委托同意出售此房地產),若因甲方責任發生與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有關的糾紛,影響房屋過戶和交接日期的,視為甲方違約,每逾期1日按該房地產總價的 ‰計算違約金,賠付給乙方,并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2、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拖延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逾期付款、延期交房或不按期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均視為違約,每逾期1日按該房地產總價的 ‰計算違約金,支付給對方,并賠償對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3、本協議簽訂后,因甲方或者乙方違約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違約方應履行定金罰則(乙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甲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如適用定金罰則不足以彌補對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違約方還應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4、本協議簽訂后,如甲乙雙方終止、解除、變更房屋買賣關系,或因一方違約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居間服務費均不退還。丙方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或有惡意串通行為的,除應退還居間服務費外,還應賠償由此給甲方或乙方造成的損失。
5、因丙方原因造成房地產過戶日期、交接房屋日期拖延的,視為丙方違約,每逾期1日按該房地產總價的 ‰計算違約金,支付給甲乙雙方。逾期支付居間服務費應視為違約行為,每逾期1日按該房地產總價的 ‰計算違約金,由違約方支付給丙方。
6、因不可抗因素(如政府政策、地震、山洪、拆遷等)導致該房地產無法完成產權交易,則甲乙丙三方均不負有任何違約責任,由甲乙雙方協調終止該房地產的交易程序。
第十五條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信陽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
。
第十七條 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丙方存檔 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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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蓋章): 營業地址
經辦人(簽字) 經紀執業證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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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