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2000年國家計委3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九條、2003年七部委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一條,2003年八部委員2號令(《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一條,邀請招標具體情形為:
(1)項目不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不占控股、主導地位的;
(2)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專業性較強,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3)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或建設條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開招標,將影響項目實施時機的;
(4)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5)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在第二條和第六條中詳細明確了強制進行招標的工程范圍,包括關系公共安全、公眾利益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用事業、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屬于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dk或援助的項目。該法第七條規定了強制招標的具體標準: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語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十二條等法律、行政規章的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項目有: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
(2)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3)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2001年6月1日建設部令第89號發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來源:河姆渡智能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