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的侵權行為大體包括如下幾種:
1、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包括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反向假冒行為。即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注意必須是又將商品投入市場,若不投入市場而是自己使用的,不構成反向假冒行為。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包括:①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②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等便利條件的;③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④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注冊的cmsb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cmsb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⑤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商標侵權行為表現多樣化,判斷時必須針對具體行為,依據法律規定,運用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及認定要素綜合分析,方能做出正確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