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經營工作坊坊主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
無證經營電鍍加工作坊,并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屬的污水,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徐某因污染環境罪被集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徐某為貴州人,今年30歲,2015年6月,徐某在灌口三社村東蔡社一山邊租下一處簡易搭蓋房子。在未辦理營業執照、未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配套建設廢水等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情況下,徐某開始進行電鍍加工生產,主要做螺絲、鐵片除油、除銹、清洗等,因電鍍原料有硝酸、硫酸、鹽酸等,每天排放的廢水大約在三噸左右。徐某將所有的生產廢水直接排放到廠房邊的一土坑里面。2015年9月7日,徐某被環境保護局集美分局查獲,經監測,徐某排放的污水中總鉻、總鋅等污染因子超標,其中重金屬總鉻濃度為34.2 mg/L,達到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34.2倍。徐某因怕被追究責任,經公安機關多次聯系均未到案。今年4月29日,徐某被抓獲歸案。
經審查,被告人徐某違反國家規定,利用滲坑非法排放含重金屬鉻的有毒物質,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