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開發商為了提高消費者購房的積極性,都會采用交“誠意金”或“認籌金”享優先購房權的營銷手段。家住廣州從化的小張就在購買商鋪之前交了20000元誠意金。讓他郁悶的是,誠意金并沒有買來開發商出售商鋪的“誠意”,就連這20000元款項也差點打了水漂。2015年6月,小張把開發商訴至廣州市從化法院。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從化區法院判決開發商返還20000元及支付利息給小張。(http://)
從化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雖未簽訂相關合同,但從小張提交的收據來看,收據的內容是某開發公司的分公司收取原告支付的購買新建鋪位105號的誠意金20000元,即是雙方對買賣鋪位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應當將收據認定為雙方當事人為將來簽訂鋪位買賣合同而事先達成的合意。收據雖是被告的分公司蓋章,但該分公司是某開發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其對外行為應視作某開發公司的行為,其法律責任應由某開發公司承擔。
原告支付購買鋪位誠意金后,因被告自身原因,導致未簽訂買賣合同,雙方交易目的無法實現,被告已構成違約。故原告主張要求被告返還誠意金20000元以及從2014年8月1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dk利率計付利息,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在大量的房屋買賣、租賃等交易中,開發商向消費者收取“誠意金”的現象普遍存在。然而,“誠意金”不具有法律上的定金效力。因此,經辦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購房者在購買或租賃房屋時,應明確區分“誠意金”和“定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番禺工業廠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