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zg}法公布了《{zg}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解釋》中明確,對嬰幼兒采取欺騙、利誘等使其脫離監護人視為“偷盜嬰幼兒”;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按《刑法》規定,該罪情節特別嚴重,可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