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加劑的品種應根據工程規劃和施工需要選擇,通過試驗及技術經濟比照判定。
(2)外加劑摻入混凝土中,不得對人體發作損害,不得對環境發作污染。
(3)摻外加劑混凝土所用水泥,宜選用硅酸鹽水泥、通常硅酸鹽水泥、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并應查驗外加劑對水泥的適應性,符合需要后方可運用。
(4)摻外加劑混凝土所用材料如水泥、砂、石、摻合料,外加劑均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范的需要。試配外加劑混凝土時,應選用工程運用的原材料、合作比及與施工相同的環境條件,檢查項目根據規劃及施工需要判定,如坍落度、坍落度經時改動、凝集時刻、強度、含氣量、縮短率、膨脹率等,當工程所用原材料或混凝土功用需要發作改動時,應再進行試配試驗。
(5)不相同品種外加劑復合運用,應留心其相容性及對混凝土功用的影響,運用前應進行試驗,滿意需要方可運用。
表示混凝土外加劑是在混凝土拌合過程中摻入的,并能按需要改進混凝土功用的材料。選擇外加劑的品種,應根據運用外加劑的首要目的,通過技術經濟比照判定。外加劑的摻量,應按其品種并根據運用需要、施工條件、混凝土原材料等要素通過試驗判定。外加劑的摻量(按固體核算),應以水泥分量的百分率表明,稱量過失不該超越規矩計量的2%。所用的粗、細骨料,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范的規矩。摻用外加劑混凝土的制作和運用,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混凝土外加劑質量規范以及有關的規范、規范的規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