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河南商會分會管理辦法
為建立健全分會組織,加強管理,規范運作,充分發揮各分會的作用,根據國家民政部、廣東省民政廳等關于社會團體及分會組織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河南商會章程》的有關要求,經省商會常委會研究,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dy}條 本規定所指分會,是由省商會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分支機構組織,包括行業分會和辦事處。
第二條 各分會是省商會的組成部分,應遵守省商會的章程,接受省商會的領導,履行商會的義務,并要在分會名稱之前冠以“廣東省河南商會”名稱。
第三條 各分會可在《社會組織法》省商會《章程》的框架內,結合本會的特點,制定分會管理辦法并報省商會備案。
第四條 省商會會長是省商會及各分會{wy}的法人代表,各分會會長(主任)可任省商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各分會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五條 各分會的設立,均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且必須具備規范的名稱、固定的場所、符合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報省商會同意后予以協助辦理。
第六條 分會要根據自身特點和需求積極主動、獨立自主開展活動,每年至少要舉行一次全體會員會議。凡是對外開展的重大活動,事先應報省商會同意或備案。
第七條 分會應積極主動發展聯絡會員,并按省商會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會員入會手續。對新吸收會員應分批上報省商會秘書處備案。各分會吸收的會員,視為省商會會員。
第八條 各分會不得下設分支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下設秘書處或辦公室,配備工作人員,在分會會長會議領導下負責開展分會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分會副會長以上人員的產生,原則上由各分會民主選舉推薦,分會會長也可由省商會會長提名。各分會會長同時擔任省商會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要按省商會規定標準繳納會費,積極參與省商會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
第十條 分會秘書長的產生,由分會會長會議研究決定。專職秘書長原則上實行聘用制。分會秘書長可同時兼任省商會副秘書長,協助省商會秘書處完成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各分會實行分會會長負責制,會長任期原則上為五年。下設分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分會會員大會為該分會{zg}領導機構,重大事項均應由分會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分會會長會議行使日常工作決策權。
第十二條 各分會不得開設單獨賬號,會費由省商會統一收取支付。各分會可自行確定在會員中收取會費的標準,并報省商會備案。各分會根據需要可直接接受會員捐贈,使用權在分會,但要報省商會備案。
第十三條 各分會財務收支要按財務會計制度執行,實行專款專用。省商會監事會有權隨時進行財務監督和審計。
第十四條 分會如需換屆、變更負責人、住所、名稱、業務范圍,需報省商會,并經省商會常委會同意后,按程序由省商會向管理機關申請辦理。
第十五條 各分會如需注銷,應由各分會作出決議,提出善后處理方案,并報省商會批準后,由省商會負責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凡申請成立分會,自省商會批準之日起,籌備期為半年,超過半年的原批文作廢,如再成立需重新申請。對已成立,常年不組織會員活動;不召開會長會議行使日常工作決策權;分會會長不履行會長職責;不按時繳納會費的分會;經分會會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報經省商會常委會研究決定,將撤銷該分會,免去該分會會長和省商會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職務。
第十七條 各分會要積極融入所在地市(區)政府主管部門工作,為分會爭取各地市(區)政府的支持打好基礎。
第十八條 各分會要重視會員學習,提升思想,更新理念,引導會員合法經營,誠信做人;要重視宣傳工作,弘揚正氣,樹立榜樣,珍惜集體榮譽。各分會秘書處要確定一位宣傳報道員,與省商會秘書處建立緊密聯系,及時提供信息,并為報紙、網站、微信平臺供稿。分會及其會員要關注省商會微信公眾號,閱讀、了解省商會動態,更好的服務會員企業。
第十九條各分會每年要在總結工作基礎上制定新一年工作計劃,并及時上報省商會秘書處。凡省商會通知的重要活動,各分會會長(主任)、秘書長要準時參加,特殊情況可請假,并派副會長以上領導代替參加。
第二十條本管理規定解釋權在省商會常委會。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