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鴻志律師1993年開始從事律師職業。要鴻志律師辦案思維敏捷、嚴謹,思路清晰、工作踏實。從事律師工作十七年以來,承辦了大量的民事、經濟和刑事案件,其中成功的承辦了保定市首例東方電子證券信息虛假陳述糾紛賠償案、保定市車站派出所民警陳某徇私舞弊案作無罪辯護而成功、曾作為某新聞單位的訴訟代理人參加了保定市首例訴新聞單位名譽侵權案、為震驚河北的保定市{zd0}一起盜電案的主犯辯護。
要鴻志律師在辦理案件的同時,還及時總結經驗和發現問題,先后在《中國律師報》上發表《一次失敗的代理》、《律師費應當列入當事人的經濟損失》、《律師執業風險淺析》等五篇和《中國律師》雜志上《蔑視的目光》等文章。同時還在本地報刊上發表了一些法律普及性的文章。要鴻志律師的事跡還被載入保定市律師事業二十年回顧中。
先后擔任河北中興汽車制造有限公司、保定棉麻總公司、北京時代風尚房地產有限公司、白溝時代城、保定東明樹脂有限公司等常年法律顧問。
2000年4月創辦了河北樹仁律師事務所,以“十年樹木,百年樹人”社會精神作為底蘊,創立了樹仁法律文化,為社會和當事人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社會是由各種不同的利益集團組織的群體。利益集團無時無刻不產生各種矛盾沖突。而律師作為專業法律人士,是社會矛盾沖突的調節器,調節器越多,社會越安定。
——法律是無感情的智慧,而執法者卻天天食人間煙火。法律的不完善而形成法律條文與人際關系互動的漏洞,正是律師職業存在的理由之一。
——作為律師,應說出當事人想說又說不出的話,為當事人想到想不到的事。通過律師的法律幫助,維護當事人的個人尊嚴和自由、平等的價值需求,保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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