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5月13日國務院第98號令發布 1983年1月3日國務院發布 1992年5月13日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植物檢疫條例}的決定》修訂發布。
《植物檢疫條例》第八條、第九條:
第八條 按照本條例第本條的規定必須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經檢疫未發現植物檢疫對象的,發給植物檢疫證書。發現有植物檢疫對象、但能徹底xd處理的,托運人應按植物檢疫機構的要求,在指定地點作xd處理,經檢查合格后發給植物檢疫證書;無法xd處理的,應停止調運。
植物檢疫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對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也應實施檢疫。如已被污染,托運人應按植物檢疫機構的要求處理。
因實施檢疫需要的車船停留、貸物搬運、開拆、取樣、儲存、xd處理等費用,由托運人負責。
第九條 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必須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交通運輸部門和郵政部門一律憑植物檢疫證書承運或收寄。植物檢疫證書應隨貨運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會同鐵道、交通、民航、郵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