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技巧(一)
一、受訴法院地的選擇技巧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可見,交通事故案件不僅僅的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可以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權管轄。可以從方便訴訟節約訴訟成本的角度選擇離自己近的法院管轄,但最重要的是根據不同法院在計算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時所依據的賠償標準高低來選擇不同的法院管轄。
二、訴訟時機的選擇技巧
根據《{zg}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計算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所依據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起訴時還要充分考慮是否有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出臺,該法律或解釋對我方訴訟是否有利。不過,一定要注意,以上兩點都必須在保證時效的前提下進行。
三、被告的選擇技巧
首先,多列被告,追究侵害主體時要盡可能地做到扯三掛兩,寧可告錯,不可漏告,這樣會增加執行主體和承擔責任的保險系數;其次,緊盯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被告,做到挑肥揀瘦。對方是否屬于單位,車輛是否投有保險,保險額是多少都是訴訟要考慮的問題;對于那些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告應想其他辦法,不一定非要走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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