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注冊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范圍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企業注冊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范圍作如下規定:
一、開業注冊登記費標準
(一)企業法人(包括具備法人條件的私營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下同)開業注冊登記收費,注冊資金總額在一千萬元以下(含一千萬元)的,按注冊資金總額的1‰收取;注冊資金總額超過一千萬元(不含一千萬元)的,超過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冊資金總額超過一億元(不含一億元)的,超過的部分不再收取。開業登記收費{zd1}款額為五十元。
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包括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私營企業,下同),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開業注冊登記費為三百元。
國家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開業注冊登記費為一百元。
籌建企業注冊登記費為五十元。
(二)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港澳臺企業和華僑、港澳以同胞舉辦的合資、合作、獨資企業,下同)開業注冊登記收費,注冊資本總額在一千萬元以下(含一千萬元)的,按注冊資本總額的1‰收取;注冊資本總額超過一千萬元(不含一千萬元)的,超過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冊資本總額超過一億元(不含一億元)的,超過的部分不再收取。開業注冊登記費{zd1}款額為五十元。
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開業注冊登記費為三百元。
來華承包工程的外國(地區)企業開業注冊登記費,以承包合同額計算,按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登記費標準執行。
外國(地區)企業來華承包經營管理的,注冊登記費按管理年限累計的管理費的5‰收取。
來華合作開發海洋石油的外國公司注冊登記費:屬勘探、開發期的,收取二千元;進入生產期的按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的登記費標準執行。
合作開發海洋石油的外國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額計算,按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登記費標準執行。
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按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登記費標準執行。
(三)外國(地區)企業在華立常駐代表機構注冊登記費為六百元,延期注冊登記費為三百元。
(四)外國(地區)企業在華申請其名稱注冊登記,收費一千元。外商投資企業預先申請其中稱注冊登記,收取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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