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范圍:
(1)自建自管未列入規劃的城市巷弄或村間路,或者稱自行修建并自行負責管理的路面;
(2)用于田間耕作的農村鋪設的水泥路、瀝青路、砂石路等機耕路
(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車形成的路面;
(4)封閉式住宅小區內樓群之間的路面;
(5)機關、團體、單位的內部路面,廠礦、企事業單位,火車
站、機場、港口、貨場內的專用路面;
(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門管理的路段;
(7)涼曬作 物的場院內;
(8)斷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門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入公共 交通管理范圍的路段。
凡鄉、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機耕道)和自然通車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樓群道路、機關團體單位的內部道路、廠礦企事業專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屬于法定道路。在這些路上發生的車輛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屬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圍,公安交警部門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職權。但大量的這類非道路交通事故,若無人受理,或受理后在處理上存在很多實際困難,導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時適當的處理,也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的隱患。鑒于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的規定,將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門比照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