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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具體解析:
“小產權房”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
約定俗成的稱謂。目前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也稱“鄉產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小產權房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
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根本不能購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國土資源部曾指出,小產權
房實質是違法建筑,違反土地管理法律,集體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開發,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并要求各地堅決制止、依法嚴肅
查處。
2009年9月1日國土部下發《關于嚴格建設用地管理促進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堅決叫停各類小產權房。所以本身國家是禁止再建
和再售這類房屋的,所以購買這類房屋是有多方買面很大風險,利益是很難得到法律保障的。
二、法條依據
這類案件現在基本上都由地方政府規章規制,沒有統一的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