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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見被告人
第七十二條 律師會見在押被告人,應當攜帶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會見被告人專用證明和律師執業證。
第七十三條 律師會見被告人,事先應準備會見提綱。會見時,應認真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發現、核實、澄清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中的矛盾和疑點,重點了解以下情況:
(一) 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訴書的時間;
(二) 被告人是否承認起訴書所指控的罪名;
(三) 指控的事實、情節、動機、目的是否清楚、準確;
(四) 起訴書指控的從重情節是否存在;
(五) 被告人關于無罪辯解的理由;
(六) 有無從輕、減輕、免予處罰的事實、情節和線索;
?。ㄆ撸?是否有立功表現;
?。ò耍┦欠翊嬖诔诹b押及合法權益是否受到傷害等情況。
第七十四條 律師應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義務及應注意的事項。
第七十五條 律師會見被告人的其他事項,參見本規范第三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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