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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公訴案件二審辯護人
{dy}百二十六條 律師承辦二審公訴案件,辦理委托手續與一審相同。必要時,二審律師可向一審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請求提供有關的材料,一審律師應予協助。
{dy}百二十七條 接受委托后,應被告人要求,辯護律師可協助或代其書寫上訴狀。
{dy}百二十八條 二審辯護律師閱卷、會見被告人、調查取證等方面的要求與一審相同。
{dy}百二十九條 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律師參加庭審的要求與一審相同。
{dy}百三十條 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的,律師應向法庭提交書面辯護意見,可以提供新的證據。
{dy}百三十一條 律師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應要求二審法院開庭審理。
{dy}百三十二條 對于二審法院決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繼續委托律師的,應重新辦理委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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