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票、電影票、婚紗照票、洗車券……只要你積累了多少個“贊”,就可以拿到活動商家相應的禮品。隨著微信的廣泛使用,這種網絡促銷活動也悄然興起。不過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微友們也遭遇了商家的忽悠。而在江門,對于這種營銷方式,有成功拿到禮品的,但更多卻兩手空空,自稱遭遇商家“欺騙”。
對于這種新型的商業營銷,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因為微信用戶只是參與點贊活動,并沒有參與實質的消費,在處理上也存在難度。不過,按照我國相關法律,商家如在微信平臺發布點贊活動信息,可視為“口頭約定”,微信用戶轉發廣告并集滿“贊”就屬“承諾”,至此可視為雙方形成了合同,如商家不dx承諾系違約行為,要承擔違約責任。
雷
區
集贊領票最終泡湯
“輕輕點個贊,某某溫泉百元溫泉票等你拿”。去年年底,一家溫泉推出這一微信促銷活動,稱“從即日起至某某日,只要轉發本微信內容至您的
微信朋友圈,積累獲得20個贊,就有機會獲得價值168元的某某溫泉票一張”。
看到這一信息,市民王女士想,自己正好想借天冷的時機去泡泡溫泉,就把這條微信轉發出去了。王女士稱,為了讓自己獲得溫泉票,她還在轉發時提醒自己的微友們,希望幫忙點“贊”,并表示衷心感謝。
微信轉發后,王女士也收到了微友們的熱情點“贊”,半天時間點“贊”的人數遠遠超過20個“贊”的數量。對于這一喜人結果,王女士還在微信的評論中寫下:當沉浸在香霧繚繞的溫泉中,我會為你們的支持而熱淚盈眶。
不過,在該評論發表后不到一個小時,王女士又在評論中留下了一段傷感的話:這是個騙人的游戲,我把圖片發過去,老是回復"不明白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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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點評:可視為“口頭約定” 違約要承擔責任
對于市民微信點“贊”遭遇的相關維權問題,法院負責合同案件審理的邱法官認為,點“贊”營銷適用《合同法》進行維權。邱法官稱,盡管沒有相應的書面合同,但通過微信的方式,也是一種口頭約定,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將商家
微信平臺發布的點“贊”營銷活動看作為一種合同約定,而微信用戶通過轉發,同時按照商家要求收集到相應的“贊”數,并轉發給商家,雙方就可以視為形成合同。
市民或消費者在維權時,可以在進行轉發商家微信時就對其頁面進行即時保存,并保存相應的聊天和相關證據。如果商家不dx承諾,就可以視為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將在今天實行的《新消法》是否對微信營銷構成的糾紛有有所闡述,邱法官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更多的是消費構成后商家承諾的服務dx程度,而微信營銷事先并沒有形成實質的消費,適用性低。
消委會:遇“口頭協議”要搜集履行協議證明
新會區消委會負責人表示,對于“口頭約定”造成糾紛的環節中,通常的處理方式是要求消費者拿出能夠證明“進一步履行該協議”的證據,就能依次斷定商家行為是否違約或不妥。
所謂的“進一步履行協議”的證據,該負責人表示,一般指的是能夠證明口頭協議是存在的東西。例如宣傳單,如果“口頭約定”發生在網絡上,那么可以提供資料截圖或者對話記錄等。
新會區消委會負責人向記者介紹,對于目前電子平臺上的此類消費糾紛還較為少見,如果在具體調解過程中出現了商家“涉及經濟違法”的行為,則消委會有職責將該糾紛轉給公安等部門進行立案、調查。如果在調解事件中調查發現商家有違法行為,那么消委會一般建議或告訴投訴方將此事移交給其他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存在隱患
點贊可能泄露個人信息
對于一些“點贊”平臺,有可能是不良商家為獲得消費者基本信息設置的陷阱平臺。市消委會負責人表示,一些商家要求參與點贊的消費者發送其個人基本信息至微信平臺,這極大地增加了消費者信息泄露的風險。
根據市消委會負責人表示,對于新修訂后的《新消法》,也將對消費者個人信息加強保護。《新消法》第14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此外,第29條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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