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歐盟官方公報(OJ)發布RoHS2.0修訂指令(EU)2015/863,正式將DEHP、BBP、DBP、DIBP列入附錄II限制物質清單中,至此附錄II共有十項強制管控物質,詳見下表:
RoHS2.0修訂指令附錄II共有十項強制管控物質
歐盟此修訂指令發布后,歐盟各成員國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將此指令轉為各國的法規并執行。且2019年71月22日起所有輸歐電子電器產品(除醫療和監控設備)均需滿足該限制要求;2021年7月22日起,醫療設備(包括體外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包括工業監控設備)也將納入該管控范圍。
此外,已屬REACH附件XVII第51條鄰苯管控的玩具產品將不受此指令中DEHP、BBP、DBP的管控。
鄰苯二甲酸酯作為增塑劑在電子電器中使用廣泛,相關生產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并及時采取相關應對措施,以降低貿易風險。
RoHS指令針對什么產品?
RoHS指令針對電子電氣設備,以降低電子電氣設備中的有害物質在廢棄和處理過程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安全造成的危險。由于指令要求電子電氣設備任一均質材料中的有害物質不得超過規定的限值,因此事實上和電子電氣設備有關的原材料、零部件均受到指令影響。此外,對于其他可能帶來類似問題的產品歐盟也有類似立法管控,如汽車報廢指令、電池指令和包裝指令等。
歐盟RoHS指令改寫的目的是什么?
歐盟對RoHS指令進行改寫的主要目的包括:形成更好的監管條件,簡單、有效和可強制執行;提升法律的明確性,包括其統一執法的簡化;適應技術和科學進步,尤其是在醫療設備、監測和控制儀器中有害物質的使用方面;調整和協調RoHS與歐盟其他法規的關系,如REACH、ErP以及WEEE等;加強在不同成員國間的協調實施。
歐盟RoHS2.0規定電子電氣設備應張貼CE標識且將RoHS要求納入CE框架之下,產品張貼CE標識,意味著該產品滿足歐盟規定的與此產品有關的主要技術要求,可在歐盟各成員國內自由流通。因此,CE標識被視為產品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和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標識的產品如果沒有張貼CE標識,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標識進入市場的產品若發現不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將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指令有關CE標識規定的,將被限制/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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