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久前,棲霞區有3名水利干部因為受賄被判刑。而把他們拉下水的,則是分包水利工程業務的個體戶周傳富(化名)。據檢方偵查,周傳富并沒有水利工程施工資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向原棲霞區八卦洲街道副主任徐某、涂某,街道水利站副站長包某行賄總共達52萬多元。
該行賄案經棲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后,昨天,棲霞法院采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對檢方指控周傳富的行賄犯罪事實,辯護人沒有異議,法院也沒有當庭作出宣判。但是,對其行賄是否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的主觀惡性、是否可以判處緩刑等方面,控辯雙方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檢方指控:被告人5年間行賄52萬多元
本案被告人周傳富生于1958年,家住八卦洲街道,是一個建筑水利工程分包業務個體經營戶。
檢方指控稱,經依法審查查明,2007年至2012年間,周傳富明知自己沒有水利工程施工資質,仍與南京市某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江蘇某建設工程公司通過書面、口頭協議,承接八卦洲街道下壩外圩機站改造、上壩外圩機站拆建、光明西站新建等水利工程。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周傳富多次利用春節、中秋節、端午節等傳統節日,向時任該街道分管水利工程建設的副主任徐某、涂某及街道水利站副站長包某行賄,行賄數額共52.3萬元,已構成行賄罪。
焦點一:是否謀取不當利益
庭審中,對檢方指控的行賄犯罪事實、相關證據的真實性,周傳富及其辯護人都沒有異議。
控方認為,周傳富沒有水利工程施工資質,卻承接水利工作業務。他向八卦洲街道分管水利工程的兩名副主任及街道水利站副站長行賄,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辯方則認為,從控方提供的證據中能夠反映,被告人多次提到,行賄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能夠順利、及時拿到工程款。而這些工程款是被告人正常施工后應得的,不是非法所得。
焦點二:社會危害性有多大
在周傳富向3名水利干部行賄的社會危害性方面,控辯雙方也是各有看法。
辯方表示,收受周傳富賄賂的水利站副站長包某在市紀委的談話筆錄、棲霞區檢察院的訊問筆錄中都談到,周傳富承接的工程施工質量好,并沒有給國家造成損失。涂某在市紀委做的筆錄中也提到,他在八卦洲一直分包中標公司的工程業務,以前所做的工程質量都不錯。因此,周傳富行賄沒有造成太大的社會危害。
控方則認為,本案辯護人提到,周傳富所承接的水利工程,目前沒有出現質量問題。但要注意的是,水利工程關系到農業生產和民生利益。沒有資質的人去做水利工程是存在隱患的,完工后隨時會帶來社會危害。所以,被告人的行為擾亂了社會秩序,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辯方的,不予認可。
焦點三:是否可以判緩刑
在量刑建議方面,控方認為,本案被告人構成行賄罪,且情節嚴重,按法定量刑標準應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還可并處沒收財產。考慮到其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又有自首情節,建議減輕處罰,對被告人判處5年至7年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司法機關也注意到,目前對行賄犯罪存在一定的誤區,認為行賄人處于弱勢地位。但如果放松對行賄的打擊力度,就起不到遏制受賄犯罪的效果。因此,不建議判緩刑。
辯方則認為,行賄人主動交代行賄行為,實際上是對受賄人的檢舉揭發。若因此對被告人判處較高的刑罰,那么今后的行賄人在受到查處時,交代犯罪事實就會有所保留。而縱觀行賄案件的處罰,比本案數額大的行賄人被判處緩刑的也屢見不鮮。所以,建議從輕處罰,判處緩刑,也符合的刑事政策,保證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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