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者按法律規定刊登聲明之后,即推定社會上不特定的所有人都應當知道該證無效,即解除了丟失者的社會責任。通俗來講,就是他人再冒用該證而產生的各種后果,丟失者不再承擔相關責任。丟失聲明一般要求在市級公開發行報刊上刊登才有效,網絡發布是無效的,不具有丟失聲明的法律效力。具體程序,是在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同時在報紙刊登聲明。
丟失聲明是一種法律方式,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丟失了某些社會性質的證件或者類似的東西時,為了補辦一份,法律上必須先確定丟失者所丟失的證件已經在法律上無效,這個過程就是丟失聲明。
丟失登報的內容一般包括五個方面:
1、丟失人名稱;
2、丟失時間;
3、丟失原因;
4、丟失的物品;
5、丟失物品的各種具體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