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健全各類調解組織。繼續會同有關部門,提高企事業單位、鄉鎮街道、行業性、區域性調解組織組建率,鼓勵和支持律師、專家學者、社會組織參與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發揮獨立第三方調解的優勢。二是完善調解工作機制。大力推動基層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指導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啟用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標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統一調解標識,統一機構名稱,統一工作職責,統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企業勞動爭議預防機制,營造健康和諧的企業文化,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加強調解與仲裁有效銜接,指導各地落實調解協議仲裁審查確認、調解建議書、委托調解等三項工作制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三是強化人社部門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中的主導作用。主要體現在: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規章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基層調解組織建設,主導建立調解工作聯動機制和集體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機制,在大調解工作格局中擔負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的牽頭任務。四是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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