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建筑資質換證條件
致各建筑工程企業單位:
根據城鄉住房部2015年1月31日通知。《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 、《新標準》)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要求,建筑業企業應于2016年12月31日前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自2017年1月1日起,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一、廣東建筑資質換證條件
1.換證范圍。在我省范圍內工商注冊取得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施工勞務等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駐粵的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企業,以及總后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屬企業除外)。
2.換證時限。從2015年5月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下簡稱“換證過渡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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