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機關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受理各類商標申請事宜。
二、商標申請所需材料:
1、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2、申請人商品或服務項目(項目數量不限);
3、商標圖樣。若指定保護顏色,至少需要5張清晰彩色商標圖樣;
4、授權委托書;
5、根據需要,遞交下列補充文件:
(1)優先權文件;
(2)商標所使用的非常用字的譯音及翻譯;
(3)商標所使用的他人姓名、商業名稱、營業場所名稱或標志、肖像、圖畫、其它言詞或圖案的許可文件。
三、注冊程序及所需時間:
注冊流程如下:
提交申請
形式審查
知識產權廳在收到申請后一個月內會對申請作出形式審查,以查核申請的形式、申請表的填寫及附件是否符合有關法例的條文,并對有關產品或服務進行分類。
申請資料的補交
若申請內欠缺所要求的資料或其提交的資料有不符合規范,申請人應在接獲知識產權廳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內,使申請符合規定;又或在無通知時,申請人應在提交申請日起計三個月內,使申請符合
規定。
申請獲接納
若申請符合規定,有關申請將會在遞交后的第二個月{sg}星期三出版的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通告。
聲明異議
自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兩個月內,任何人士均可就該商標的注冊申請提出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書副本將會轉送申請人,而申請人應在接獲通知起計一個月內以答辯書形式作出答復。雙方可在一定時間內提出證據,支持或反對有關申請。在聲明異議期屆滿后,知識產權廳會進行審查及分析,作出是否批準注冊的決定。
審查報告
在沒有聲明異議的情況下,知識產權廳將自有關申請的通告刊登于《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后六個月內發出商標注冊審查報告。
注冊申請的核準
商標的注冊申請獲得核準后,將在每月{sg}星期三的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通告,內容包括商標注冊申請的編號及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應在注冊申請批準公布于《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六個月內,透過填寫本局知識產權廳提供的「其它行為申請書」,繳納批給及發出注冊證的費用,而有關的注冊證將在繳費后十個工作天內發出。
注冊申請被拒絕
若申請不符合「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的規定,知識產權廳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拒絕批示,申請人可于有關拒絕決定被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初級法院提出上訴。
取得商標申請官方回執所需時間,7日內
如順利(無異議及駁回其他理由),一般8至10個月可取得商標注冊證書。
注冊有效期為7年,可續展。
四、可進行的其他業務
1、商標查詢;
2、商標續展申請;
3、補發商標注冊證書;
4、商標轉讓申請;
5、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申請;
7、 商標變更名義、地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