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湖南永州人,中國注冊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深圳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廣東華埠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梁律師畢業于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在律師執業期間,主要處理各類普通民事及經濟糾紛,包括股權糾紛、合同糾紛、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等等。團隊為深圳宏富視公司、深圳酷洛奇公司、深圳康瑞輝公司、深圳勝鴻盛公司、深圳利彩陶瓷公司等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梁律師非常注重律師的團隊化建設,所在的律師團隊,諳熟法律法規及相關證據規則,具有扎實的理論功底、嫻熟的辦案技巧、豐富的庭審經驗以及突出的辯論口才。在各級法院、各類仲裁機構均有大量成功代理記錄,為當事人避免或挽回了巨額的損失。我們有深入的的社會閱歷,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豐富的辦案經驗,對案件事實的梳理更加符合法律精神,預測案件的風險因素更加準確,謹慎的對待每一個細節,謹慎防范任何可能發生的風險。我們不拘泥于法律的條條款款,我們提供的訴訟方案具有新思路,新視角的專業特征。
梁律師秉承先進的管理理念,遵循“勤勉盡責、優質{gx}”的辦事原則,堅持“以專業取勝,以團隊{lx1}”,為廣大企業、公司、個人客戶提供{zy}質的法律服務。對客戶委托的事務,總是提出多種多樣的的解決方案,并在實施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我們從不放棄任何一個可能解決問題的渺小希望,我們總是窮盡一切可能為客戶工作,我們對客戶委托的事務親力親為。恪守職業道德、誠信辦案。我們富有極強的事業責任心和進取心,對客戶勇于承擔責任,對案件勇于承擔風險。我們把客戶委托的事務當做自己的事務,以案件事實為依據,以法律關系為準繩提出明確、詳盡的解決建議。在辦案過程中,善于運用業務知識和經驗能力為客戶尋找設計{zj0}的解決方案,力求實現委托人的利益{zd0}化。
本律師業務范圍(包括不限于以下列舉情形)
一、公司日常法律服務: 企業常見法律問題的咨詢和建議;企業員工個人涉及法律問題的咨詢和建議;修訂企業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合同的管理與使用;審查經濟合同、勞動用工合同,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
二、訴訟仲裁業務: 接受當事人委托,就因離婚、繼承、勞動、侵權、合同、擔保等事由引起的民事糾紛,代發律師函、進行民事訴訟,起草訴訟文書、調查收集證據材料、就訴訟進程出具法律意見、參加法庭審理和調解。
三、個人業務:
(一)港澳臺企業及人士中國境內法律事務的服務:身份問題法律服務;婚姻問題法律服務;財產問題與民事糾紛法律服務;港澳臺雇員薪資糾紛等勞動法律問題。
(二)婚姻繼承:代為起草婚前財產協議;代為起草夫妻、家庭財產協議;代為起草離婚協議;代理離婚訴訟;代為起草遺囑,遺囑見證、執行;代理遺產繼承糾紛; 代理其他相關的婚姻繼承業務。
(三)房屋買賣、租賃:代理各類購房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代理購房后各類裝潢、物業管理及租賃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代理其他相關的業務。
(四)經濟合同糾紛:公司企業、金融機構、個人追收貨款欠款、經濟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五)保險: 代理投保人有關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健康、醫療及死亡等保險法律事務;代理當事人的保險索賠、理賠事務;參與相關調解、仲裁及訴訟活動;代理其他相關保險業務。
(六)勞動、工傷爭議:提供勞動爭議方面的法律咨詢;代為起草勞動仲裁申請書;代為起草勞動爭議訴訟的起訴狀、上訴狀等訴訟文書;代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談判、和解、調解;代理勞動者參加勞動仲裁;代理勞動者參加各個階段的勞動爭議訴訟。
(七)執行:代理各類判決、裁定、調解協議、仲裁等相關法律文書的執行。
(八)各類協議的律師見證
梁律師提示:為保障您的合法權益,請到正規律師事務所聘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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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律師的誤區:
您在遇到一些糾紛時,是否為聘請選擇一個合適的律師而感到困惑呢?的確,選擇一個“好”的律師對于當事人來說至關重要。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發現很多單位或個人在遇到法律問題的時,對于應該聘請什么樣的律師,如何識別律師等問題存在一定的錯誤認識。俗話說,“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為了給讀者一定的幫助,現將常見的幾個誤區簡介如下。
【誤區一】律師學歷越高越好:當事人將學歷作為考慮因素并無不當。但如果片面考慮則走入誤區,因為高學歷的律師未必均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當事人選律師同樣不能“唯職稱論”或“唯年長論”,不能武斷地說從業時間越長實踐經驗就越強,因為法律在不斷出臺、修訂、廢止,從業5年甚至更短的年輕律師有時甚至比從業20年的律師更擅長利用{zx1}的規定。
【誤區二】律師收費越低越好:有的當事人找律師喜歡“貨比三家”,然后最終委托收費較低的律師,這其實并不見得是聰明的做法。因為律師收費過低,大幅低于規定標準,只是惡意競爭,服務時必然降低質量。
【誤區三】詢問勝訴率判斷律師信心:當事人{za}問的是“勝訴率”有多少?律師所答復的勝訴率越高,則認為該律師越有信心,反之則認為律師缺乏信心。其實訴訟活動不是數學計算,而需要依靠證據來證明已經發生的事實,并闡明法律關系和法律適用。因此,律師在沒有看到對方證據之前,奢談勝訴率意義不大。妄稱百分之百勝訴的律師,其本身違反執業紀律,也是極不負責的承諾。
【誤區四】自己能夠代替律師:有的當事人到各個律師事務所咨詢同一問題,漸漸覺得律師不過如此。事實上,咨詢時律師的答復只能是初步判斷,只集中談最直接的規定,當事人據此認為“案情很簡單”、律師“只是動動嘴皮子”,覺得自己也可勝任,結果可能因小失大。
【誤區五】“法院會幫助我查明事實”:有的當事人認為,案情不用取證,法院一定可以調查清楚。事實上,現行訴訟制度下,法院對事實的調查基本取決于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根據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確定事實。當事人忽視證據,或者寄希望于青天法官幫助調查證據是不切合實際的。
【誤區六】敗訴是律師水平不行:訴訟與風險本就是無法分離的。如果當事人本身在舉證等方面就存在客觀困難,律師在不利局面下盡力而為,那么即使敗訴也不能歸責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