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被告民間jd糾紛一案,被告經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3月,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當日便將420000元現金借給被告,雙方口頭約定2011年9月前將借款還清。
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一直不還款,原告于2012年7月到深圳市羅湖區(qū)桂園派出所報警,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確認欠款42萬元,被告于2012年7月向原告償還18萬元,還欠24萬元被告承諾在2013年1月前償還,但被告至今未償還。
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返還原告欠款24萬元及利息23370元(以年利率6.15%為標準,從2013年1月12日計19個月,計至實際清償之日);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未答辯,庭審未到庭。
經審理查明,原告提交一份2012年7月經濟糾紛協(xié)議書復印件,內容為被告因經濟糾紛要承諾支付欠原告款項42萬元,被告已于當日向原告還款18萬元,還欠24萬元承諾于六個月內支付。
原告確認當日被告取款5萬元現金支付,并將13萬元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入XXX的賬戶。
原告主張XXX系其指定的收款賬戶。
本院認為,合法的jd關系受法律保護,但主張jd關系成立的一方應證明jd已實際發(fā)生。原告未提交借條、借款合同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jd關系,原告也沒有銀行轉賬等支付了借款的證據。原告提交的經濟糾紛協(xié)議書復印件也無法證明雙方之間存在jd關系。原告的主張因證據不充分而不能成立,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