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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廢氣指企業廠區內燃料燃燒和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排入空氣的含有污染物氣體的總稱。
這些廢氣有:二氧化碳 二硫化碳 硫化氫 氟化物 氮氧化物 氯 氯花氫 一氧化碳 硫酸(霧) 鉛 汞 鈹化物 煙塵及生產性粉塵,排入大氣,會污染空氣。這些物質通過不同的途徑呼吸道進入人的體內,有的直接產生危害,有的還有蓄積作用,會更加嚴重的危害人的健康。不同物質會有不同影響。
工業廢氣包括有機廢氣和無機廢氣。有機廢氣主要包括各種烴類、醇類、醛類、酸類、酮類和胺類等;無機廢氣主要包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鹵素及其化合物等。
鍋爐大氣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33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時規定了標準執行中的各種要求。
1.2 適用范圍
1.2.1 在我國現有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中,按照綜合性排放標準與行業性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鍋爐執行GB13271-200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工業爐窯執行GB9078-1996《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火電廠執行GB13223-1996《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煉焦爐執行GB16171-1996《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泥廠執行GB4915-1996《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惡臭物質排放執行GB14554-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汽車排放執行GB14761.1~14761.7-93《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摩托車排氣執行GB14621-93《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它大氣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準。
1.2.2 本標準實施后再行發布的行業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按其適用范圍規定的污染源不再執行本標準。
1.2.3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T16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標準狀態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 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
3.2 {zg}允許排放濃度
指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3 {zg}允許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小時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3.4 無組織排放
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依照本標準附錄C的規定,為判別無組織排放是否超過標準而設立的監測點。
3.6 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指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7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設施或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筑構造(如車間等)。
3.8 單位周界
指單位與外界環境接界的邊界。通常應依據法定手續確定邊界;若無法定手續,則按目前的實際邊界確定。
3.9 無組織排放源
指設置于露天環境中具有無組織排放的設施,或指具有無組織排放的建筑
構造(如車間、工棚等)。
3.10 排氣筒高度
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