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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王海”聲辯 ――也談王海、佐羅與法制經濟 《法制日報》刊登了一篇署名龍崗的《法制經濟不需要佐羅》的文章,筆者不敢茍同,在此一吐為快。在王海打假與假打的旋流中,近乎被“黑吃黑事件”將打假英雄拉下馬的時刻,為王海聲辯,似有瓜田納履李下正冠之嫌 為“王海”聲辯 ――也談王海、佐羅與法制經濟 《法制日報》刊登了一篇署名龍崗的《法制經濟不需要佐羅》的文章,筆者不敢茍同,在此一吐為快。在王海打假與假打的旋流中,近乎被“黑吃黑事件”將打假英雄拉下馬的時刻,為王海聲辯,似有瓜田納履李下正冠之嫌。但不管怎樣,筆者還是想說:不論今后的王海怎樣,以前的王海、佐羅們在打假事業中是立下了汗馬功勞的,其歷史地位是不容抹殺的! 關于王海與佐羅,筆者以為法制經濟不僅需要王海,也需要佐羅。這首先就表明了我們的{dy}個觀點:王海不是佐羅!龍文這樣描述佐羅的出現:“當年的大游俠‘佐羅’行俠仗義的環境是在封建社會暗無天日的統治環境之下,那時,老姓有冤無處伸,有苦無處訴,于是便出現了‘佐羅’之類的游俠來替天行道。”但王海既非仗義行俠,更非替天行道。正如王海坦言,我不是一個道德楷模!王海打假的法律武器是“雙倍賠償”,也正是“雙倍賠償”,王海才知假、買假、打假的!換言之,無利可圖抑或賠錢的買賣王海是不干的,王海甚至成立了以盈利為目的的命名為大海商業信息調查公司的打假公司!王海打假與其說是為了千千萬萬個假貨的受害者,莫不如準確的說是首先為了自己的荷包!與其說王海是替天行道,莫不如說是為已行道。因為不論假貨是否因其“雙倍賠償”而被打垮,王海的“雙倍賠償”都實實在在的“首先”到了手!至于千千萬萬的假貨受害者,只有zj商家真的被打垮了之后,才“其次”受了益!當然,即便是這樣,無論如何我們也都應感謝王海,至少不應指責王海。因為王海依法打假即便沒有什么好處,也肯定沒有什么壞處,可謂利無一害!王海的打假不僅如龍文所述的“言必稱有利于國家、有利于消費者、有利于自己”,事實上不的確如此嗎?!打擊假mp、假、假電器、假種子、假酒、假煙等等,哪一樣不利國、利消費者也利打假者自己呢? 關于“需要不需要”的問題,王海現象存在的本身就是{zh0}的回答。山東的王海臧家平、河南的王海李玉清、浙江的王海竟宗安、湖南的王海喻暉等全國各dw海們的雨后春筍般的破土而出,更說明了王海不僅被需要,而且被廣泛迫切的需要!任何一個社會現象的存在,都有其深刻的社會根源,王海現象的出現、存在也絕不是孤立的、偶然的。只要社會上存在{yt}假貨,只要政府的打假的力度{yt}達不到令假貨聞風喪膽、望風而逃的地步,王海們就存在{yt}!王海現象的出現是一種社會的需要,只要社會有這種需要,王海們就會存在,這是不依哪一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市場經濟這只無形的手魔力無窮! 關于打假的渠道問題,筆者也以為“黨和國家堅決打擊假冒偽劣的態度是旗幟鮮明的。多年來政府有關打假部門的成果是極其顯著的,而且打假的力度仍在不斷加強;我們擁有的打假維權的法律武器、法律環境也在不斷豐富、完善。”但誰也無法否認,畢竟假貨沒有絕跡,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勢!有假就要打,而且要狠狠打。我們打假當然要依靠黨和政府職能部門,這是打假的“主渠道”與“主力”,這既無匆庸置疑,也無kf議。但是否因此便否認了民間或群眾的打假力量的存在或將二者對立起來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依靠群眾,發動群眾,走群眾路線,是我們工作的成功法寶,對于打假也不能例外。脫離群眾,孤作戰,是沒有出路也是注定要失敗的!龍文也主張形成“全民自覺的打假維權的大好局面,”讓zj者成為“被人喊打的過街老鼠,”那為何當全國各地的王海們“自覺打假”打得zj者如過街老鼠抱頭鼠竄的時候,卻發出了這種與時局不合諧的音符:法制經濟不需要佐羅呢?這種自覺或不自覺地將民間打假抑或個人打假與政府打假對立的言與行,不僅是不合時宜的,而且是非常有害的! 關于打假的手段問題,龍文{zh1}形象地描述了打假者的打假步驟:“許多打假‘佐羅’在其打假過程中往往是先摸點,再大批購進假冒偽劣商品。{dy}步是向售假者索賠,如果獲得索賠,便揚長而去;第二步,在索賠要求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下,隨時搬出聞媒體或執法部門做后盾,通過炒作達到{zh1}的索賠目的。……其實,政府打假部門和聞媒體在這期間只不過充當了‘佐羅’們的索賠‘利器’。”從龍文的這一段描寫來看,不論龍文描寫是否屬實,如果真的如此,筆者倒覺得王海也好佐羅也好這樣做似無可指責。如果非要指責的話,那絕不是王海或佐羅,更應該是制假、售假者以及那些打假不力的政府打假部門。既然假貨商家能賣得,王海或佐羅們如何不能買得?賣假貨的不受指責買假貨的反受指責,這豈非嘖嘖怪事?打假的王海早就不以此謬論為然了:“商家賣假貨不去自覺檢討,消費者依法打假反成了刁民,世上哪有這個道理?”而同為商家的北京賽特購物中心總經理王辛民更是一針見血地道出了消費者的心聲:“作為商家,銷售假商品已屬違法行為,喪失了啟碼的道德,又有什么資格去苛求一個守法的消費者去作一名具有高尚道德的人?”。王海或佐羅們買到假貨后去索賠,更無可指責。因為這是法律賦予包括王海、佐羅們在內的每一個公民的權利。如果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王海、佐羅們不可能去“雙倍賠償”;如果真的去“雙倍賠償”了,商家、法院也不可能授理;如果真的授理了,也絕不可能取王海今天這樣的成功!至于“后盾論”和“利器論”甚為荒謬,難道聞媒體、政府打假部門不應該成為打假事業的“后盾”和“利器”嗎?如果真的依理、依法不該而實際上又淪為了“后盾”或“利器”的話,這責任又在誰呢?這又怪得著王海或佐羅嗎?! 在本頁瀏覽全文>>(共計2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職業打假人及其團隊向工商機關申訴、舉報各類消費維權事項的情況不斷出現。由于各地辦理此類申訴、舉報事項的方式、適用依據、辦理程序等存在較大差異,導致工商機關面臨的行政復議風險大幅增加,申請人以未在法定期限得到被申請人對申訴、舉報事項的處理答復為由,認為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進而提起行政復議,乃至行政訴訟。針對上述情況,國家工商總局法規司通過座談、電話約談和實地調閱案卷等形式,開展了調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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