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回顧】某鋼鐵公司派進出口儲運部經理小毛到廣西等地協調發車事宜。2008年8月4日在廣西某港辦完發車業務后,小毛回賓館休息。因港口、鐵路、貨代等處理貨物發運事宜與小毛所在公司有業務來往,外輪代理公司相關業務人員得知小毛出差到此地,于當晚9點30分打電話邀約小毛到當地某娛樂場所,小毛接客戶電話后應邀前去。小毛到后5分鐘,突然頭上仰,嘴巴緊閉,口吐白沫,不省人事。隨即送往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于當晚10點40分死亡,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猝死。小毛的親屬申請工傷認定,據了解當晚應邀與客戶洽談的正是小毛需要辦理的業務,雖然是晚上,且是在娛樂場所,但因在外工作期間工作環境的特殊性,因為工作原因、工作時間與工作地點隨著工作原因延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規定,認定為小毛為視同工傷。【爭議焦點】因工外出期間在娛樂場所突發疾病死亡是否認定為工傷,一種觀點認為單位只是指派小毛出差,并未指派其到娛樂場所談業務,并且當時是去娛樂還是辦公無從查證,因此不應認定為工傷。另一種觀點認為受客戶邀請到娛樂場所,也是為了把生意做成,應該算加班,應當認定為工傷。【駿伯分析】對于突發疾病死亡,在是否認定工傷的問題上,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一)項所規定的三個基本要素進行審定,一是工作時間;二是工作崗位;三是突發疾病死亡,三者缺一不可。對于突發疾病死亡認定工傷的問題,從立法本意強調的是工作崗位而不是工作場所,從這一點來看,突發疾病死亡認定工傷要從嚴把握。本案小毛是被單位指派到廣西等地協調發車事宜的,其任務完成后,公務即已結束。之后外輪代理公司邀請小毛到娛樂場所,小毛在娛樂場所突發疾病,能否認定工傷的關鍵在于在娛樂場所能否判定為工作崗位。原則上講,對于非娛樂場所的工作人員,娛樂場所一般不應作為其工作崗位,盡管用人單位或客戶出具證明是到娛樂場所洽談業務,也不應將前去娛樂場所視為工作崗位。因此,小毛突發疾病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規定,不應認定為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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