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理解企業標準與國家標準的關系
企業如果執行國家標準,就可以不制定企業標準。如果需要制定企業標準,那必須有明確的目的性,如: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市場競爭力,但是企業內控標準不能低于國家標準,否則失去制定企業標準的意義,內控標準依法可以不備案。
強制性國家標準是必須執行的,只要產品有相應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就必須執行,否則就是違法,就要承擔想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要制定企業內控標準,就一定要高于該國標,但不一定作為交貨時的標準,交貨的標準以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準。如果產品有相應的推薦性國家標準,企業可以不執行該推薦性國家標準。國家鼓勵企業制定高于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但是企業標準也可以低于推薦性國家標準,這都不違法,只不過市場競爭力很弱,一般企業都不這樣做。法律有規定的除外。在制定企業標準時,不論幾個企業標準引用了國家標準中的某些條款只要注明就行。
法律明確規定,所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都不用企業備案,企業只是執行,地方標準化部門也無權備案這些標準,說白了就是不夠格。如果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低于推薦性國家標準,那必須備案。
什么是企業標準備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從事生產并用于銷售的產品在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情況下,應由企業制定相應的產品企業標準,作為企業組織生產和判定產品質量的依據,產品企業標準應在企業標準批準發布后30日內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企業標準備案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標準文本;
(2)編制說明;
(3)備案表;
(4)審定紀要和結論;
(5)審定人員名單;
(6)有效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復印件;組織機構碼證書復印件及電子副本。
(7)必要的驗證材料,如檢驗、測試、實驗、鑒定報告;
(8)企業發布布文件、承諾聲明
(9)其它必要的材料.
企業備案制定修訂
為了適應市場競爭,企業了解標準化工作的相關知識,解決產品標準制定修訂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是十分重要的。
標準是指導企業生產和經營的依據。在我國,通過發布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對各類產品的技術要求及其試驗方法作出具體規定,對已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企業應遵照執行;對尚無上級標準的,應當制定產品的企業標準。
企業在確定生產項目或準備開發新產品項目前,應首先做好市場調研,對產品項目作可行性分析,并盡可能收集相關法規文獻和技術資料,起碼應了解國內是否有該產品的技術標準,再確定是否需要制定產品的企業標準。目前,市場上很多產品已有現行的國家、行業標準。如木質地板,已有 GB/T 15036.1-1994《實木地板塊》、GB/T 18102-2000《浸漬紙層壓木質地板》、GB/T 18103-2000(實木復合地板》等國家標準,適用于各類木質材料的地板。對這類已有上級標準的產品,應按標準規定直接執行組織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