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編制企業產品標準的一般規定
有些國家標準是對同類產品作的一般性規定。雖然這些規定不是特指某種單一產品,但其中有些標準或標準條文規定是強制性的,主要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在制定產品的企業標準時必須遵照執行。如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國家已有強制性標準,對不同種類、不同用途的食品添加劑及其使用限量作了明確規定,企業標準中就不能隨意對這些項目和指標加以改動。

企業標準一般以'Q'作為企業標準的開頭。Q/XXX J2.1-2007 XXX 為企業號,可以是企業簡稱的漢語拼音大寫字母 J 為技術標準號 G 為管理標準 Z 為工作標準 (或以1,2,3數字表示) 如: 2.1 為某個標準在企業標準體系中的位置號 ( 2為技術標準體系中的第二序列產品標準,1為其中的第,一個產品標準)。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作用在于:
1、便于對企業執行標準情況實施管理。經過備案,便于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掌握所轄地區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的情況,實行有效管理。
2、便于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企業執行有關強制性標準情況,如發現有標準沒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提出修改建議或令其改進或責令停業執行。
3、備案標準可作為產品質量糾紛的仲裁依據。經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具有法律效力,增強了公正性,提高了可信度,避免了企業標準可能出現的隨意性。用它作為仲裁檢驗依據.容易得到顧客的認同。

如何正確理解企業標準與國家標準的關系
企業如果執行國家標準,就可以不制定企業標準。如果需要制定企業標準,那必須有明確的目的性,如: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市場競爭力,但是企業內控標準不能低于國家標準,否則失去制定企業標準的意義,內控標準依法可以不備案。

強制性國家標準是必須執行的,只要產品有相應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就必須執行,否則就是違法,就要承擔想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要制定企業內控標準,就一定要高于該國標,但不一定作為交貨時的標準,交貨的標準以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準。如果產品有相應的推薦性國家標準,企業可以不執行該推薦性國家標準。國家鼓勵企業制定高于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但是企業標準也可以低于推薦性國家標準,這都不違法,只不過市場競爭力很弱,一般企業都不這樣做。法律有規定的除外。在制定企業標準時,不論幾個企業標準引用了國家標準中的某些條款只要注明就行。
法律明確規定,所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都不用企業備案,企業只是執行,地方標準化部門也無權備案這些標準,說白了就是不夠格。如果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低于推薦性國家標準,那必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