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體工商戶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場所的變更問題。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部門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國家總局制定的《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表》也明確經營場所屬于變更許可事項。變更經營場所,應當向原許可部門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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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延續應當提交什么材料?
1.《食品經營延續許可申請書》(原件1份);
2.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分證明、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核合格證(復印件1份,僅供歸檔);從業人員健康證(復印件1份,僅供歸檔);
4. 委托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書及委托理人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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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食品經營許可證》啟用,原食品流通、餐飲fu務許可證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啟用《食品經營許可證》。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發放等工作。
二、原食品流通、餐飲fu務許可證有效期未屆滿的繼續有效;食品經營者在原食品流通、餐飲fu務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更換為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更換;原食品流通、餐飲fu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由原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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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注銷。
三、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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