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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拌干混砂漿生產線,預拌干混砂漿,主要是干砂、水泥、工業廢料,如粉煤灰、鋼渣、脫硫石膏等,及添加劑等在工廠按一定比例混合均勻,供給建筑商用于墻體砌筑、飾面、和地坪施工的材料,分砌筑砂漿、抹面砂漿和地坪砂漿三大類。
干混砂漿的生產規模在年產10到60萬噸的范圍。生產工藝上宜采用倉儲,做到輸送機械化,計量自動化。所用水泥的供應目前國內已經基本實現散裝化,通過散裝車運輸,氣力輸送入倉。而砂子的運輸,主要靠船或汽車,選擇廠址應慮運輸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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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砂除慮強度和含泥量外,還應慮砂子的粒徑和級配情況。選擇的合理,能夠降低砂子篩分和干燥處理工作量,降低生產成本,減少砂漿使用過程中的分離現象,提高干混砂漿質量。
在保證同樣施工性能和力學性能的情況下,減少外加劑的用量。在預拌干混砂漿設備選型時除慮要生產的產品、擬投資的規模外,還要慮當地對環保的要求原材料供應方式、是否利用現有廠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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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砂漿的生產方式,將預拌砂漿分為濕拌砂漿和干混砂漿兩大類。將加水拌合而成的濕拌拌合物稱為濕拌砂漿,將干態材料混合而成的固態混合物稱為干混砂漿。
濕拌砂漿bao括濕拌砌筑砂漿、濕拌抹灰砂漿、濕拌地面砂漿和濕拌防水砂漿四種,因特種用途的砂漿黏度較大,無法采用濕拌的形式生產,因而濕拌砂漿中僅bao括普通砂漿。干混砂漿又分為普通干混砂漿和特種干混砂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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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混砂漿儲存:不同品種的散裝干混砂漿應分別儲存在散裝移動筒倉中,不得混存混用,并應對筒倉進行標識。筒倉數量應滿足砂漿品種及施工要求。更換砂漿品種時,筒倉應清空。
筒倉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SB/T10461-2008《干混砂漿散裝移動筒倉》的規定,并應在現場安裝牢固。
袋裝干混砂漿應儲存在干燥、通風、防潮、不受雨淋的場所,并應按品種、批號分別堆放,不得混堆混用,且應先存先用。配套組分中有機類材料應儲存在陰涼、干燥、通風、遠離火和熱源的場所,不應露天存放和暴曬,儲存環境溫度應為5℃~35℃。
散裝干混砂漿在儲存及使用過程中,當對砂漿質量的均勻性有疑問或爭議時,應按國標的相關規定定期檢驗其均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