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計委計綜合[1990]160號文下達的《農田水利工程設計規范》(后更名為《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的編制任務,在水利部領導下,由水利部科學技術司、農村水利司和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主持,編制組自1991年4月開始工作,1994年3月完成征求意見稿,1996年4月完成送審稿,并于1997年1月召開審查會議,通過了審查。
《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分總則,工程等級劃分,設計標準,總體設計,蓄水、引水和提水工程,灌溉輸配水系統,排水系統,田間工程,灌排建筑物,噴灌和微灌系統,環境監測與保護以及附屬工程設施,共12章36節356條和15個附錄,內容全面覆蓋了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除結構計算以外的各個方面。既有將灌溉排水系統作為一個整體的總體設計,也有灌溉工程樞紐和單項灌排建筑物設計;既bao括了水源工程、輸配水渠道、排水溝和畦灌、溝灌等常規設計內容,也bao含了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和噴灌、微灌節水等新技術;既對灌區環境保護設計提出了要求,也對逐步實現灌區現化管理所必須設置的附屬工程設施作出了規定。
灌溉水源應在水量和水質兩方面滿足灌溉的要求。灌溉水源在水量、時間分布、地理位置與灌溉的要求不相適應時,常建蓄水工程調節tr來水狀況,做到以豐補歉,及適應自流灌溉農田的要求;或修建引水工程以適應水土資源在地理位置上的不平衡;或修建提水工程以滿足高地農田對灌溉的要求。在條件許可時,可修建蓄、引、提相結合的灌溉工程系統,在時間上和地區上對水資源進行更大程度的調節和利用。 灌溉水源的水質,如水的化學、物理性狀,水中含有污染物的成分及其含量等,對農業生產也有一定的影響。它應符合作物生長和發育的要求,并兼顧人畜飲用及魚類生長的要求。灌溉水源的水質不能滿足灌溉要求時,可通過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加以改善,或與清水摻合,符合標準后再用于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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