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汽車租賃業在我國仍舊屬于新興行業,還缺少專門針對該行業的立法規范。1997年頒布的《汽車租賃試點工作暫行管理辦法》曾提及,“汽車租賃為實物租賃”;1998年有關部門和國家計委聯合發布的《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又下了一個更嚴格的定義:“汽車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雖然在《行政許可法》頒布之后,這兩個行政法規被有關部門宣布廢止,但它至今仍被誤認為是對“汽車租賃”的一個界定。

一、承租方需要了解出租人和出租物的基本情況
1、作為承租方,應先審查租賃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情形,bao括以下情形等:(1)未依法取得租賃物的相關證件; (2)共有租賃物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3)權屬有爭議的。
2、作為承租方,為了預防欺詐,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承租方是租賃物的所有人,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如果承租方不是租賃物的所有人,必須具有轉租權。
3、為了避免爭議,在合同中對租賃物的基本信息應進行明確約定,如租賃物的規格、質量、數量等。
二、 租賃合同之租期條款
在合同中,約定租賃物的租賃期限,明確租賃的具體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過租賃期使用租賃物,應支付給出租方超時使用的租金。
三、 租賃合同之租金條款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現金支付或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采用銀行轉賬需寫上戶名、銀行賬號),實行按月支付、按季還是年支付等。
2、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支付時間,應于每月的具體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寬限期內沒有按期支付,應支付遲延租金或違約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四、 租賃合同之保證金條款
在租賃物租賃合同訂立時,合同雙方當事人都盡量避免風險,預防欺詐,承租方應在合同訂立前交給出租方一定的保證金或押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在租賃物價值范圍內決定押金的數額。同時對于保證金退還的條件,應進行明確約定。
五、 租賃合同之轉租條款
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轉租。
1、作為承租方,經過出租方的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原有的租賃關系不因轉租而影響。
2、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擅自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因轉租造成租賃物損壞的,承租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 租賃合同之妥善保管責任條款
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方在租賃期間,應妥善保管租賃物,如果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及配套設施損毀、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應愛護并合理使用租賃物,造成損壞的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七、 租賃合同之維修責任條款
在合同中,對維修責任進行明確約定,出租方應確保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但也可以約定由承租方承擔維修義務。
八、 其他事項
在合同中,建議根據實際情況對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風險和保證合同順利履行,并盡可能保障雙方的合法、合理利

駕租車
租賃公司設有租車配置司機fu務,該項fu務加收司機fu務費。
司機每日工作時間為8小時,如加班按工作日、zm、國家法定假日的不同計算加班費用。承租人應保證司機的用餐及休息時間。
去外地出車承租人須全部負擔司機的差旅費及食宿的費用。
為了安全,一般租賃公司都會規定司機連續開車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每天累計開車不得超過8小時,每天總fu務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