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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月起,天津市試行居證積分入戶政策,兩年多時間,逾3萬人通過申請積分落戶天津市。今年,市政府印發《天津市居住管理辦法》和天津市居證管理辦法配套實施細則,實施住證積分入戶。上半年居住積分入戶已于5月份結束,第二期從7月25日起開始受理。
為方便申請單位和申請人熟悉政策、辦理指南和辦理流程,記者采訪了市居住積分fu務中心負責人。
記者:申請人具備哪些條件可辦理居住積分?
負責人:居住持有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積分:(1)在我國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2)持有有效的居住;(3)被在津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資辦企業),且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4)在津具有合法穩定的落戶地點(bao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產權住房、軍產房、經部門認定具備常住登記條件的公產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單位及市、區政府所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集體);(5)居住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值(申報指導分值可隨居住積分指標體系進行調整,2016年申報指導分值為1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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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落戶辦理中,社保積分是一項重要的指標之一,社會保險積分按照繳費每滿一年,養老保險積4分,其他險種各積2分計算,可分險種單獨計分,五項保險每滿一年積12分。申請人積分時社會保險繳費不足整年的,積分可按險種分值計算到月后進行累加。
積分申請人在天津市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滿六年的;積分申請人配偶在天津市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滿一年的,可以按照積分指標及分值表規定的分值計算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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