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店合同糾紛解決方法西安轉店公司58優鋪,商鋪轉讓合同在《合同法》分則中沒有規定,是一種無名合同,其性質也存在爭議,但確在經濟生活中很常見,因此就有理清的必要。本文擬從實踐中一則案例入手,對商鋪轉讓合同雙發的權利義務作粗略探討。
先來看這則案例。
2015年4月10日,張某與李某就酒店轉讓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張某將名下酒店讓給李某經營,李某支付張某轉讓費73萬元,違約者支付對方10萬元違約金。次日,李某向張某支付了48萬元,并約定10日后再付20萬元,余款5萬元待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后付清,張某向李某出具了“收到李某酒店轉讓費48萬元”的收條,李某開始經營該酒店,雙方暫未辦理經營權變更登記。
10日后,張某要求李某如約付款,李某以酒店所用房屋租賃遇到問題為由拒絕支付。原來,該酒店所用房屋系王某所有,此前張某與王某簽訂了10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前三年每年租金10萬元,后七年房租按當時市價確定,現在剛好過去三年,王某同意張某將房屋轉租給李某,但要求房租漲到每年19萬元。
本案中,張某與李某未訂立書面合同,僅口頭上就商鋪轉讓約定了一些權利義務,如李某應向張某支付轉讓費。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合同雙方的約定只要自愿合法、不影響他人的合法權益,就應當認定為有效。本文著重討論約定不明時商鋪轉讓雙方的權利義務。
本案{zd0}爭議焦點是房屋轉租問題,這也是商鋪轉讓合同中的重要問題。
商鋪轉讓人是否有義務保證商鋪受讓人對經營所用房屋的租賃權?有觀點認為,商鋪轉讓從法律上講是優先續租權的轉讓,前店主的承租期限屆滿時,如果他有優先續租權,后來者支付給他一筆轉讓費,將他的優先續租權購買下來,這樣在同等條件下,后來者就能在眾多的競爭者中承租到自己想要的商鋪。這種觀點其實是有一定道理的。
再者,商鋪轉讓通常還涉及到房屋轉租問題,如果不給商鋪轉讓人設定保證受讓人租賃權這一義務,受讓人很可能在支付轉讓費后在房屋租賃上與房屋所有人產生糾紛,從而影響經營。因此,應當認為商鋪轉讓人有義務保證商鋪受讓人對經營所用房屋的租賃權。從本案來看,李某向張某支付了轉讓費,如果不能保證其對經營房屋的租賃權,顯然也不公平。
商鋪轉讓人的第二個義務是協助受讓人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商鋪受讓人必須有合法的工商登記手續才能進行正常營業,無論是重新進行工商登記還是在原有工商登記上進行變更,商鋪轉讓人的協助都應當作為商鋪轉讓的一個附隨義務,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
{zh1}要討論的是商鋪受讓人支付轉讓費的義務。
商鋪轉讓除了涉及到房屋租賃問題,通常還涉及到經營設備、商品等的轉讓,特別是品牌價值的問題,前店主租得長期經營很可能使店鋪已經產生了一種無形的商業價值,能給經營者帶來可觀的利潤,因此,不能將商鋪轉讓合同歸為無償合同,商鋪受讓人須支付一定的轉讓費。至于轉讓費的多少,則應當由合同雙方約定或根據店鋪的市場價值來確定。
綜上所述,商鋪轉讓合同中,轉讓方通常應負有保證商鋪受讓人對經營所用房屋的租賃權、協助受讓人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義務,受讓方應負有支付轉讓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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