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準備資料,提交申請
企業申請進行工商變更,根據具體變更內容需要準備相應材料。
公司變更需要提交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齊全后向設立登記機關提交申請。
二、審查
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記申請后,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對于符合要求的申請要求予以受理;對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要求根據相關要求在5日之內改正、補齊材料,完成要求的申請予以受理;對于不屬于企業登記范疇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其他機關申請。
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審核
工商行政管理局經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審查。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
四、決定,下發新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決定受理的登記申請,分別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下發新的營業執照。
注意:在工商局辦理完公司名稱變更登記后,請及時將公章、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賬號等相關聯的證件及時進行變更。
五、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號: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章 變更登記(第二十六條—第四十條)
六、辦理時間
工商變更的辦理時間一般在二十天左右。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當場或5日內一次告知需補正的材料;以電子郵件等方式申請的,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材料需要核實的,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