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門設置要求
設于防火墻、防煙樓梯間、避難走道及區間聯絡通道處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設于防火分隔墻上的疏散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設于管道井的檢查門可采用丙級防火門。
設于設備管理區與公共區臨界面上的防火門以及安全出口、消防專用出入口、聯絡通道、防煙樓梯間的前室等處的防火門,應保證消防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工具能向疏散方向開啟,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和使用提示。
(一)安全出口
1.車站的每個站廳公共區均應設置不少于2 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且兩個安全出入通道口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0m。
2.換乘車站共用一個站廳公共區時,該站廳的安全出口數量應按每條線不少于2 個設置。每個站臺至站廳公共區或地面的出口通道或樓扶梯的數量不應少于2 個。電梯、豎井爬梯以及設于管理區的專用樓梯不得作為乘客的安全出口。位于站臺層屏蔽門(安全門)端門之外的設備管理區,該處通向端門的外走道可作為設備管理區的疏散走道。
3.站廳公共區與商業等開發的出入口應各自獨立設置。當合用時,必須保證每個站廳公共區具有不少于2 個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且滿足疏散距離不超過50m 要求。
4.有人值守的設備管理區內,其每個防火分區安全出口的數量不應少于兩個,并應有一個安全出口直通地面。無人值守的設備管理區內,其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一個與相鄰防火分區相通的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或通向公共區。進入設備管理區的消防專用樓梯可作為該設備管理區人員的安全出口。
5.地下一層側式站臺車站,每側站臺設不少于2 個直通地面或其他敞開空間的安全出口。當站廳公共區設于側站臺同層平面時進入站廳公共區應不少于2 個門洞,且洞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0m。
6.中央控制室、設備室等房間內的設備布置應方便人員逃生,其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 個。
7.主變電所內長度大于7m 的控制室、配電裝置室、補償裝置室,應設置2 個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設備室的兩端。長度大于60m 時,宜設置3 個安全出口。當配電裝置室有樓層時,一個出入口可設在通往室外樓梯平臺處。建筑面積超過250 ㎡的電纜夾層,其疏散口不宜少于2 個。
8.車輛基地、上蓋物業的人員疏散出口應分別獨立設置;上蓋物業的人員疏散通路不應經過車輛基地,應獨立進行疏散。
避難層的垂直距離
香港的疏散規范要求,所有高度超過25層的建筑,都要有逃生避難層。在非工業建筑中,至少每25層就應有1個避難層。
避難層是為疏散中的人群提供休息的場所,它應該能夠為殘疾和受傷人員提供保護,直到得到消防人員的救助。這些避難層也可以用作救援隊的疏散指揮點,實現建筑內的有序疏散。
作為一個相對安全的區域,避難層應該有足夠大的面積,滿足預期的避難人數的要求,有足夠的凈空高度、燈光和信號指示。還應當有充分的防火分隔、結構耐火和滅火系統,以及防止煙氣滯留的通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