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的第3.0.2,3.0.3條共7款對需要裝設防雷裝置的古建筑進行了規定。從7款條文看,除第3.0.2條1款和第3.0.3條1款外,其他幾款規定均有明確的條件限定,范圍清晰。而該兩款沒有限定條件,不論建筑物的體量大小,建筑物高低,以及預計雷擊次數的多少都應安裝防雷裝置。為了規范執行的方便,在第3.0.2條的條文說明中,對上述兩款作了一個補充限制條件:
第二級古建筑中,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未列出0.01次/年的限值要求。在設計時,該級古建筑預計雷擊次數小于0.01次/年,可根據實際情況簡化或不設置防直擊雷裝置,但防雷擊電涌的措施應設計。
{gjj}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文化遺產目錄的古建筑,應以0.01次/年的倍,即0.005次/年作為{dy}級防雷古建筑的限值界限。實際工作中可按該限值進行判斷是否安裝防直擊雷裝置從而可以排除許多特小型古建筑也按一級標準安裝防直擊雷裝置。
上述第3.0.2條的條文說明中,給出了一、二級古建筑安裝防直擊雷裝置的限值條件值,即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文化遺產目錄的古建筑,當預計年均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05次/年時,應按{dy}級防雷古建筑做防直擊雷裝置。本條文說明對于預計年均雷擊次數小于0.005次/年的情況未做說明。在具體工程中,設計人員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