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閥、排煙防火閥、排煙閥(口)是建筑物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和機械排煙系統的重要組件。我國從1995年開始,陸續頒布了有關該類產品的標準:GB15930-1995 《防火閥試驗方法》、GB15931-1995 《排煙防火閥試驗方法》、GA481-2004 《排煙閥(口)》。
一、術語和定義
1.防火閥
安裝在通風、空調系統的送、回風管道上,平時呈開啟狀態,當管道內煙氣溫度達到70℃時關閉,在一定時間內滿足耐火穩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煙阻火作用的閥門。
2.排煙防火閥
安裝在機械排煙系統的管道上,平時呈開啟狀態,火災時當排煙管道內煙氣溫度達到280℃時關閉,在一定時間內滿足耐火穩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煙阻火作用的閥門。
3.排煙閥(口)
安裝在機械排煙系統各支管端部(煙氣吸入口)處,平時呈常閉狀態,需要排煙時手動或電動打開,起排煙作用的閥門。
表面帶有裝飾口或進行過裝飾處理的排煙閥稱為排煙口。
二、分類及型號規格
(一)分類
1.防火閥(排煙防火閥)
目前市場產品基本按以下三種形式分類:
(1)按開口形狀分類:可分為矩形閥門和圓形閥門。
(2)按控制方式分類見表1,每個閥門可有一種或多種控制方式。
(3)按使用功能分類見表2。
2.排煙閥(口)
(1) 按結構型式分類:可分為翻板型(代號為B)和多葉型(代號為Y);
(2) 按開口形狀分類:可分為矩形排煙閥(口)和圓形排煙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