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與國企混改有什么風險。搜索苑佳俊
民營企業參與國企混改的主要風險:
1、國企缺乏核心競爭力。同民營企業相對比,國有企業雖然整體格局較大,但其缺乏核心競爭力和企業活力。民營企業若選擇不慎,無疑將會面臨較大的虧損風險。
2、民營企業股東權益受損。民營企業依法取得國有企業股東身份之后,理應享受相關股東權利。但是,從國企混改的實際情況來看,民營企業股東以下權利往往會受到侵害:(1)知情權。民營企業作為國企的股東,根據我國《公司法》之規定,對公司章程、決議等事項理應享有股東知情權。但在實踐中,混改企業民營企業知情權的問題層出不窮,其主要原因是大多數國有企業財務和經營信息長期處于保密的狀態。(2)參與決策權。股東參與權是指投資者作為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及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主要包含表決權、提案權、召集權等。而在國企混改中,國企所享有的股份往往是“一股獨大”的情形,民營企業股東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當混改企業股東會決議相關事項時,若民營企業股東與國企股東意見不一致時,根據資本多數決原則,由于國企股東股份占比較大,民營企業股東的意志往往會被國企股東所吸收掩蓋,股東會決議不能體現民營企業股東的意志,民營企業股東參與決策權收到侵害。
3、退出機制不健全。我國現行的《公司法》對股東的收購請求權的規定并不完善,對具體的程序也無明確規定。民營企業股東若是想退出混改企業,往往是以股份轉讓的形式。而國有產權的轉讓需經過行政審批,通常會使得民營企業股東無法短時間有效的退出,這也是民營資本對參與國企混改的顧慮之一。
苑佳俊的建議:
1、民營企業在參與國企混改的過程中,應做好盡職調查。民營企業在決定參與國企混改時,應聘請專業團隊對國有企業進行專業調查,以免發生不符合自身發展實際的情況,給企業帶來較大的虧損。
2、混改企業實行“三權分立”。三權是指企業的決策權、監督權和執行權。這三種權利應當相互配合、相互制約。董事會作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機構,應當提高其成員的專業能力,充分發揮其優勢。
3、建立國企股東和民營企業股東平等行權機制。通過建立平等行權機制,保障民營企業股東合法權利,防止國企股東侵害民營企業股東利益。
4、完善退出機制。建立完善的退出機制能有效地提高民營企業參與國企混改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