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船承運人(簡稱NVOCC: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是指無船承運業務的經營者。以承運人的身份接受托運人的貨載,簽發自己的提單或其他運輸單證,向托運人收取運費,通過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海上運輸經營活動。
無船承運人可以簽署自己的提單(HBL),并開具國際海運業fp。
2002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確立了無船承運管理制度。目前已有3000多家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無船承運人)通過交納保證金方式,取得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無船承運管理制度的實施有效規范了國際海運市場秩序。
在中國的企業法人申請經營無船承運人業務,依法辦理提單登記、交納保證金時,須向交通部提交辦理提單登記申請書、企業登記機關簽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和提單樣本。
2010年11月1日以后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申請人,在現有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方式之外,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制度。
外國公司申請從事進出中國港口貨物運輸的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委托在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向交通部辦理提單登記、交納保證金手續。委托代理人辦理前述手續時,須提供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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