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若干問題的處理
(二)關于醫療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根據{zg}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的精神,《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后,訴到法院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由此造成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在法律適用上的“二元論”,但在實踐中,與因醫療事故以外原因產生的醫療行為相比,醫療事故無論在過錯上還是在損害結果上,都較為嚴重,由此適用不同法律是差異,造成賠償標準的差別比較大,顯然對醫療事故的受害人是不公平的,不利于平衡醫患之間的利益關系。為妥善解決賠償標準上的不平衡問題,省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認為,對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如果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計算的賠償數額明顯低于按照{zg}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計算的數額的,可酌情提高賠償數額,但{zg}不應超過{zg}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所確定的范圍和標準。
(三)關于醫療事故的鑒定問題。由于受到法律適用“二元論”的影響。實務中出現了患者要求醫療過錯鑒定,而醫療機構要求醫療事故鑒定的沖突現象。這種情況下,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zg}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精神,應當堅持醫療事故鑒定優先的原則,支持醫療機構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請求;對于經醫療事故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可根據患者的申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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