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環境污染案件頻發,影響生態環境安全。相關責任主體除被追究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外,通常還被要求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為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國家出臺了相關的改革試點方案,確立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賠償原則。但由于相關配套規定尚未出臺,生態環境修復的磋商主體、內容、修復質量驗收、資金來源等不明確或無保障,環境污染案件生態環境修復仍面臨諸多現實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