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據中國臺灣法源法律網消息,中國臺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7月5日表示,對于中國臺灣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公布抽驗豆菜及甜椒,農藥最多達八種,殘留超量百倍的問題,決定將連續性采收農藥殘留高風險的作物抽驗量倍增,以保民眾健康安全。
中國臺灣消基會指出,日前抽驗四十九件蔬菜,結果竟多達二十七件不符合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單件多達八種農藥,還有農藥檢出超量二百零一倍以上。中國臺灣“防檢局”副局長表示,由于是在零售市場抽樣,所以不知道采樣樣品是否為國產,基本上也難以追蹤;但是消基會公布的結果,與農委會自行抽驗發現,連續采收作物農藥殘留問題比其它作物嚴重的情況是一致的。參照農藥管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使用農藥者,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準的農藥。
中國臺灣“防檢局”副局長指出,日前農委會主委已指示,將對農藥殘留高風險的作物加強抽驗,至少會倍增抽驗量。其次對于殘留不合格問題,就要確實裁罰;若抽驗到有問題的作物,會將相關數據送衛生單位及市場,藉此警惕生產者遵守用藥安全。至于連續采收作物農藥高的問題,因為采收間隔短,可能是農民為了兼顧生長中及快要采收的作物,導致噴藥頻率太高,所以農藥殘留問題較嚴重。另對于像芬普尼等毒性較強農藥,除標準設定低于一般農藥十倍,也會漸漸研議如何禁止在農藥殘留高風險作物上使用毒性強的農藥。
此外參照中國臺灣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5條第5款規定,使用農藥者,在規定間隔日數內不得采收農作物。且依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為確保使用農藥安全,主管機關得派員至集貨場或于農作物采收前適當時期至田間抽取樣品,并得向生產者或貨主查詢農藥使用種類或方法。另參照同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農藥殘留量檢驗結果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時,主管機關應命生產者不得采收該農作物,并通知集貨場、果菜批發市場及衛生主管機關。違反不得采收者,依農藥管理法第53條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來源: 國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