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及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制度、分行業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計算納稅人利潤總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和附列資料等有關項目。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一)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間”:正常經營的納稅人,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的當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的當月月末;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且年度中間又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的當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的當月月末。
2.“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3.“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二)表體項目
本表是在納稅人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減納稅調整額后計算出“納稅調整后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包括收入類、扣除類、資產類等差異)通過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集中體現。
本表包括利潤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和附列資料四個部分。
1.“利潤總額計算”中的項目,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口徑計算填報。實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其數據直接取自損益表;實行其他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納稅人,與本表不一致的項目,按照其利潤表項目進行分析填報。
利潤總額部分的收入、成本、費用明細項目,一般工商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和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相應欄次填報;金融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相應欄次填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等納稅人,通過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和附表二(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項目明細表》相應欄次填報。
2.“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和“應納稅額計算”中的項目,除根據主表邏輯關系計算的外,通過附表相應欄次填報。
3.“附列資料”填報用于稅源統計分析的上一納稅年度稅款在本納稅年度抵減或入庫金額。
(三)行次說明
1.第1行“營業收入”:填報納稅人主要經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取得的收入總額。本行根據“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一般工商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計算填報;金融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計算填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等納稅人,通過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明細表》計算填報。
2.第2行“營業成本”項目:填報納稅人主要經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發生的成本總額。本行根據“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一般工商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計算填報;金融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計算填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等納稅人,通過附表二(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明細表》計算填報。
3.第3行“營業稅金及附加”:填報納稅人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本行根據“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
4.第4行“銷售費用”:填報納稅人在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本行根據“銷售費用”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
5.第5行“管理費用”:填報納稅人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管理費用。本行根據“管理費用”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
6.第6行“財務費用”:填報納稅人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發生的籌資費用。本行根據“財務費用”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
7.第7行“資產減值損失”:填報納稅人計提各項資產準備發生的減值損失。本行根據“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
8.第8行“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填報納稅人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以及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衍生工具、套期保值業務等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本行根據“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
9.第9行“投資收益”:填報納稅人以各種方式對外投資確認所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本行根據“投資收益”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
10.第10行“營業利潤”:填報納稅人當期的營業利潤。根據上述項目計算填列。
11.第11行“營業外收入”: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本行根據“營業外收入”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一般工商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相關項目計算填報;金融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相關項目計算填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等納稅人,通過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明細表》計算填報。
12.第12行“營業外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本行根據“營業外支出”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一般工商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相關項目計算填報;金融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相關項目計算填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等納稅人,通過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明細表》計算填報。
13.第13行“利潤總額”:填報納稅人當期的利潤總額。
14.第14行“納稅調整增加額”:填報納稅人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增加的金額。本行通過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調增金額”列計算填報。
15.第15行“納稅調整減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減少的金額。本行通過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調減金額”列計算填報。
16.第16行“不征稅收入”:填報納稅人計入利潤總額但屬于稅收規定不征稅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本行通過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明細表》計算填報。
17.第17行“免稅收入”:填報納稅人計入利潤總額但屬于稅收規定免稅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本行通過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1行計算填報。
18.第18行“減計收入”:填報納稅人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收入10%的數額。本行通過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6行計算填報。
19.第19行“減、免稅項目所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所得額。本行通過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14行計算填報。
20.第20行“加計扣除”:填報納稅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以及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符合稅收規定條件的準予按照支出額一定比例,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的金額。本行通過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9行計算填報。
21.第21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填報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本行通過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9行計算填報。
22.第22行“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收規定,境外所得可以彌補境內虧損的數額。
23.第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填報納稅人經過納稅調整計算后的所得額。
當本表第23行<0時,即為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如本表第23行>0時,繼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4.第24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可在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的數額。
本行通過附表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第6行第10列填報。但不得超過本表第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
25.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等于本表第23-24行。
本行不得為負數。本表第23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順序計算結果本行為負數,本行金額填零。
26.第26行“稅率”:填報稅法規定的稅率25%。
27.第27行“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等于本表第25×26行。
28.第28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實際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包括小型微利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過渡政策的企業,其法定稅率與實際執行稅率的差額,以及其他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數額。本行通過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3行計算填報。
29.第29行“抵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其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所得稅額中抵免的金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本行通過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40行計算填報。
30.第30行“應納稅額”:金額等于本表第27-28-29行。
31.第31行“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
32.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繳納并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準予抵免的數額。
企業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小于抵免限額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按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額填報;大于抵免限額的,按抵免限額填報,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33.第33行“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當期的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34.第34行“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本納稅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計預繳的所得稅款。
35.第35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分攤預繳的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按照稅收規定已在月(季)度在總機構所在地累計預繳的所得稅款。
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
36.第36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財政調庫預繳的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按照稅收規定已在月(季)度在總機構所在地累計預繳在財政調節專戶的所得稅款。
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
37.第37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已在月(季)度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累計分攤預繳的所得稅款。
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
38.第38行“合并納稅(母子體制)成員企業就地預繳比例”:填報經國務院批準的實行合并納稅(母子體制)的成員企業按照稅收規定就地預繳稅款的比例。
39.第39行“合并納稅企業就地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已在月(季)度累計預繳的所得稅款。
40.第40行“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當期應補(退)的所得稅額。
41.第41行“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在本年抵減額”:填報納稅人以前納稅年度匯算清繳多繳的稅款尚未辦理退稅、并在本納稅年度抵繳的所得稅額。
42.第42行“以前年度應繳未繳在本年入庫所得額”:填報納稅人以前納稅年度損益調整稅款、上一納稅年度第四季度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的稅款,在本納稅年度入庫所得稅額。
四、表內及表間關系
1.第1行=附表一(1)第2行或附表一(2)第1行或附表一(3)第2行至7行合計。
2.第2行=附表二(1)第2+7行或附表二(2)第1行或附表二(3)第2至9行合計。
3.第10行=本表第1-2-3-4-5-6-7+8+9行。
4.第11行=附表一(1)第17行或附表一(2)第42行或附表一(3)第9行
5.第12行=附表二(1)第16行或附表二(2)第45行或附表二(3)第10行。
6.第13行=本表第10+11-12行。
7.第14行=附表三第55行第3列合計。
8.第15行=附表三第55行第4列合計。
9.第16行=附表一(3)10行或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10.第17行=附表五第1行。
11.第18行=附表五第6行。
12.第19行=附表五第14行。
13.第20行=附表五第9行。
14.第21行=附表五第39行。
15.第22行=附表六第7列合計。(當本表第13+14-15行≥0時,本行=0)
16.第23行=本表第13+14-15+22行。
17.第24行=附表四第6行第10列。
18.第25行=本表第23-24行(當本行<0時,則先調整21行的數據,使其本行≥0;當21行=0時,23-24行≥0)。
19.第26行填報25%。
20.第27行=本表第25×26行。
21.第28行=附表五第33行。
22.第29行=附表五第40行。
23.第30行=本表第27-28-29行。
24.第31行=附表六第10列合計。
25.第32行=附表六第13列合計+第15列合計或附表六第17列合計。
26.第33行=本表第30+31-32行。
27.第40行=本表第33-34行。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分行業會計制度的一般工商企業的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分行業會計制度規定,填報“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
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2.第2行“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它業務收入。
本行數額填入主表第1行。
3.第3行“主營業務收入”: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
(1)第4行“銷售貨物”:填報從事工業制造、商品流通、農業生產以及其他商品銷售企業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
(2)第5行“提供勞務”:填報從事提供旅游飲食服務、交通運輸、郵政通信、對外經濟合作等勞務、開展其他服務的納稅人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
(3)第6行“讓渡資產使用權”:填報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如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版權、專營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收入以及以租賃業務為基本業務的出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在主營業務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4)第7行“建造合同”:填報納稅人建造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
4.第8行: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其他業務收入。
(1)第9行“材料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銷售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取得的收入。
(2)第10行“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代購代銷、受托代銷商品取得的手續費收入。
(3)第11行“包裝物出租收入”:填報納稅人出租、出借包裝物取得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的押金。
(4)第12行“其他”: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上述未列舉的其他業務收入。
5.第13行:填報納稅人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但按照稅收規定視同銷售確認的應稅收入。
(1)第14行“非貨幣xj易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發生非貨幣xj易行為,會計核算未確認或未全部確認損益,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
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已確認的非貨幣xj易損益的,直接填報非貨幣xj易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已確認的非貨幣交易收益的差額。
(2)第15行“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
(3)第16行“其他視同銷售收入”:填報除上述項目外,按照稅收規定其他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
6.第17行“營業外收入”:填報納稅人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的金額。本行數據填入主表第11行。
(1)第18行“固定資產盤盈”:填報納稅人在資產清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盤盈。
(2)第19行“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填報納稅人因處置固定資產而取得的凈收益。
(3)第20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填報納稅人發生的非貨幣xj易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為損益的金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發生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非貨幣xj易,填報其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與收到補價相對應的收益額。
(4)第21行“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填報納稅人處置無形資產而取得凈收益的金額。
(5)第22行“罰款收入”:填報納稅人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取得的罰款收入。
(6)第23行“債務重組收益”: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債務重組行為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
(7)第24行“政府補助收入”:填報納稅人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的金額,包括補貼收入。
(8)第25行“捐贈收入”:填報納稅人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確認的收入。
(9)第26行“其他”: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上述項目未列舉的其他營業外收入。
四、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1行=本表第2+13行。
2.第2行=本表第3+8行。
3.第3行=本表第4+5+6+7行。
4.第8行=本表第9+10+11+12行。
5.第13行=本表第14+15+16行。
6.第17行=本表第18至26行合計。
(二)表間關系
1.第1行=附表八第4行
2.第2行=主表第1行
3.第13行=附表三第2行第3列
4.第17行=主表第11行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的金融行業的居民納稅人,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填報“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營業收入”:填報納稅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2.第2行“銀行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銀行業務取得的收入。
3.第3行“銀行利息收入”:填報納稅人存dk業務等取得的各項利息收入,包括存放同業、存放中央銀行、發放dk及墊款、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利息收入。
4.第4行“存放同業”:填報納稅人存放于境內、境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款項取得的利息收入。
5.第5行“存放中央銀行”:填報納稅人存放于中國人民銀行的各種款項利息收入。
6.第6行“拆出資金”:填報納稅人拆借給境內、境外其他金融機構款項的利息收入。
7.第8行“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填報納稅人按照返售協議約定先買入再按固定價格返售的票據、證券、dk等金融資產所融出資金的利息收入。
8.第9行“其他”:填報納稅人除本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包括債券投資利息等收入。
9.第10行“銀行業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填報納稅人在提供相關金融業務服務時向客戶收取的收入,包括結算與清算手續費、代理業務手續費、信用承諾手續費及傭金、*********手續費、顧問和咨詢費、托管及其他受托業務傭金等。
10.第21行“保費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保險業務確認的原保費收入和分保費收入。
11.第22行“分出保費”:填報納稅人發生分保業務支付的保費。
12.第23行“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填報納稅人提取的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再保險合同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13.第25行“證券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證券業務取得的各項收入。
14.第26行“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填報納稅人承銷、代理兌付等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和各項手續費、傭金等,包括證券承銷業務、證券經紀業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代理兌付證券、代理保管證券、證券委托管理資產手續費等收入。
15.第33行“利息凈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證券業務取得的利息凈收入。
16.第34行“其他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取得的投資收益、匯兌收益等。
17.第35行“其他金融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核算的除上述金融業務外取得的收入的金額,包括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18.第38行“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但按照稅收規定視同銷售確認的應稅收入。
19.第39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填報填報納稅人發生非貨幣xj易行為,會計核算未確認或未全部確認損益,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
20.第40行“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
21.第41行“其他視同銷售收入”:填報除上述項目外按照稅收規定其他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
22.第42行“營業外收入”:填報納稅人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
第43行“固定資產盤盈”:填報納稅人在資產清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盤盈。
第44行“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填報納稅人因處置固定資產取得的凈收益。
第45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填報納稅人發生的非貨幣xj易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為損益。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發生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非貨幣xj易,填報其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與收到補價相對應的收益額。
第46行“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填報納稅人因處置無形資產取得凈收益。
第47行“罰款收入”:填報納稅人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取得的罰款收入。
第48行“其他”: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上述項目未列舉的其他營業外收入的金額。
四、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1行=本表第2+19+25+35行。
2.第2行=本表第3+10+18行。
3.第3行=本表第4至9行合計。
4.第10行=本表第11至17行合計。
5.第19行=本表第20+24行。
6.第20行=本表第21―22―23行。
7.第25行=本表第26+33+34行。
8.第26行=本表第27+28+29+30+31+32行。
9.第35行=本表第36+37行。
10.第38行=本表第39+40+41行。
11.第42行=本表第43至48行合計。
(二)表間關系
1.第1行=主表第1行。
2.第1+38行=附表八第4行。
3.第38行=附表三第2行第3列。
4.第42行=主表第11行。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性組織等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等。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收入總額”:填報納稅人取得的所有收入的金額(包括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按照會計核算口徑填報。
2.第2行“財政補助收入”:填報納稅人直接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和通過主管部門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包括正常經費和專項資金。
3.第3行“上級補助收入”:填報納稅人通過主管部門從財政部門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4.第4行“撥入??睢保禾顖蠹{稅人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和通過主管部門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專項資金。
5.第5行“事業收入”:填報納稅人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
6.第6行“經營收入”:填報納稅人開展除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以外取得的收入。
7.第7行“附屬單位繳款”:填報納稅人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包括附屬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附屬的企業上繳的利潤等。
8.第8行“投資收益”:填報納稅人取得的債權性投資的利息收入、權益性投資的股息紅利收入和投資轉讓凈收入。
9.第9行“其他收入”:填報納稅人取得的除本表第2至8行項目以外的收入,包括盤盈收入、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無形資產轉讓、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罰款凈收入、其他單位對本單位的補助以及其他零星雜項收入等。按照會計核算“營業外收入”口徑填報。
10.第10行“不征稅收入總額”:填報納稅人計入利潤總額但屬于稅收規定不征稅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本行數據填入主表第16行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11.第11行“財政撥款”:填報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12.第12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填報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13.第13行“政府性基金”:填報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14.第14行“其他”:填報納稅人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15.第15行“應納稅收入總額”:金額等于本表第1-10行。
16.第16行“應納稅收入總額占全部收入總額的比重”:數額等于本表第15÷1行。
四、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1行=本表第2行至9行合計。
2.第10行=本表第11至14行合計。
3.第15行=本表第1-10行。
4.第16行=本表第15÷1行。
(二)表間關系
1.第2+3+4+5+6+7行=主表第1行。
2.第8行=主表第9行。
3. 第9行=主表第11行。
4.第10行=主表第16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分行業會計制度的一般工商企業的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分行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 “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和“營業外支出”,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成本”。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銷售(營業)成本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和按稅收規定視同銷售確認的成本。
2.第2行“主營業務成本”: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成本。
(1)第3行“銷售貨物成本”:填報從事工業制造、商品流通、農業生產以及其他商品銷售企業發生的主營業務成本。
(2)第4行“提供勞務成本”:填報從事提供旅游飲食服務、交通運輸、郵政通信、對外經濟合作等勞務、開展其他服務的納稅人發生的主營業務成本。
(3)第5行“讓渡資產使用權成本”:填報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如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版權、專營權等)發生的使用費成本以及以租賃業務為基本業務的出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在主營業務收入中核算發生的租金成本。
(4)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填報納稅人建造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發生的主營業務成本。
3.第7行“其他業務成本”: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其他業務成本。
(1)第8行“材料銷售成本”:填報納稅人銷售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發生的支出。
(2)第9行“代購代銷費用”:填報納稅人從事代購代銷、受托代銷商品發生的支出。
(3)第10行“包裝物出租成本”:填報納稅人出租、出借包裝物發生的租金支出和逾期未退包裝物發生的支出。
(4)第11行“其他”: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上述項目未列舉的其他業務成本。
4.第12行“視同銷售成本”:填報納稅人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但按照稅收規定視同銷售確認的應稅成本。
本行數據填入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5.第16至24行“營業外支出”:填報納稅人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
本行數據填入主表第12行。
(1)第17行“固定資產盤虧”:填報納稅人在資產清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盤虧。
(2)第18行“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填報納稅人因處置固定資產發生的凈損失。
(3)第19行“出售無形資產損失”:填報納稅人因處置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凈損失。
(4)第20行“債務重組損失”: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債務重組行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
(5)第21行“罰款支出”:填報納稅人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罰款支出。
(6)第22行“非常損失”: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在營業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項非正常的財產損失。
(8)第23行“捐贈支出”:填報納稅人實際發生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支出。
(9)第24行“其他”: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上述項目未列舉的其他營業外支出。
6.第25至28行“期間費用”: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銷售(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的數額。
(1)第26行“銷售(營業)費用”:填報納稅人在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本行根據“銷售費用”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本行數據填入主表第4行。
(2)第27行“管理費用”:填報納稅人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管理費用。本行根據“管理費用”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本行數據填入主表第5行。
(3)第28行“財務費用”:填報納稅人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發生的籌資費用。本行根據“財務費用”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本行數據填入主表第6行。
四、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1行=本表第2+7+12行。
2.第2行=本表第3行至6行合計
3.第7行=本表第8行至11行合計。
4.第12行=本表第13+14+15行。
5.第16行=本表第17至24行合計。
6.第25行=本表第26+27+28行。
(二)表間關系
1.第2+7行=主表第2行。
2.第12行=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3.第16行=主表第12行。
4.第26行=主表第4行。
5.第27行=主表第5行。
6.第28行=主表第6行。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的金融行業的居民納稅人,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填報“營業成本”、“營業外支出”,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成本”。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營業成本”:填報金融企業提供金融商品服務所發生的成本。
2.第2行“銀行利息成本”:填報納稅人從事銀行業務發生的支出。
3.第3行“銀行利息支出”:填報納稅人經營存dk業務等發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同業存放、向中央銀行借款、拆入資金、吸收存款、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發行債券和其他業務利息支出。
3.第11行“銀行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活動相關的各項手續費、傭金等支出。
4.第17行“保險業務支出”:填報納稅人從事保險業務發生的賠付支出、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手續費支出、分保費用、退保金、保戶紅利支出業務及管理費等支出總額,扣減攤回賠付支出、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攤回分保費用等項目后的支出。
5.第19行“退保金”:填報納稅人壽險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時按照約定應當退還投保人的保單現金價值。
6.第20行“賠付支出”:填報納稅人支付的原保險合同賠付款項和再保險賠付款項的支出。
7.第21行“攤回賠付支出”:填報納稅人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
8.第22行“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填報納稅人提取的原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準備金,包括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9.第23行“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填報納稅人從事再保險業務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保險責任準備金,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10.第24行“保單紅利支出”:填報納稅人按原保險合同約定支付給投保人的紅利。
11.第25行“分保費用”:填報納稅人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費用。
12.第26行“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手續費、傭金支出。
13.第28行“攤回分保費用”:填報納稅人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
14.第31行“證券業務支出”:填報納稅人從事證券業務發生的證券手續費支出和證券其他業務支出。
15.第32行“證券手續費支出”:填報納稅人代理承銷、兌付和買賣證券等業務發生的各項手續費、風險結算金、承銷業務直接相關的各項費用及傭金支出。
16.第38行“其他金融業務支出”:填報納稅人核算的除上述金融業務外與其他金融業務收入對應的其他業務支出的金額,包括業務支出和其他業務支出。
17.第41行“視同銷售應確認成本”:填報納稅人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但按照稅收規定視同銷售確認的應稅成本。
18.第45行“營業外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的金額,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
四、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1行=本表第2+17+31+38行。
2.第2行=本表第3+11+15+16行。
3.第3行=本表第4至10行合計。
4.第11行=本表第12+13+14行。
5.第17行=本表第18+30行。
6.第18行=本表第19+20―21+22―23+24+25+26+27―28+29行。
7.第31行=本表第32+36+37行。
8.第32行=本表第33+34+35行。
9.第38行=本表第39+40行。
10.第41行=本表第42+43+44行。
11.第45行=本表第46至50行合計。
(二)表間關系
1.第1行=主表第2行;
2.第41行=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3.第45行=主表第12行。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性組織等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支出總額”、“不準扣除的支出總額”等。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支出總額”:納稅人發生的所有支出總額(含不征稅收入形成的支出),按照會計核算口徑填報。
2.第2行“撥出經費”:填報納稅人撥出經費支出。
3.第3行“上繳上級支出”:填報納稅人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4.第4行“撥出??睢保禾顖蠹{稅人按照規定或批準的項目撥出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
5.第5行“??钪С觥保顖髧邑斦?、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指定項目或用途并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的實際支出。
6.第6行“事業支出”:填報納稅人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7.第7行“經營支出”:填報納稅人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8.第8行“對附屬單位補助”:填報納稅人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9.第9行“結轉自籌基建”:填報納稅人達到基建額度的支出。
10.第10行“其他支出”:填報上述第2行至9行項目之外的其他支出的金額,包括非常損失、捐贈支出、賠償金、違約金等。按照會計核算“營業外收入”口徑填報。
12.第11行“不準扣除的支出總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不允許稅前扣除的支出總額,包括納稅人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13.第14行“準予扣除的支出總額”:金額等于第1-11行。
四、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1行=本表第2行至10行合計。
2.第14行=本表第1-11行。
(二)表間關系
1.第2至9行合計=主表第2行。
2.第10行=主表第12行。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項目的金額。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本表納稅調整項目按照“收入類調整項目”、“扣除類調整項目”、“資產類調整調整項目”、“準備金調整項目”、“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其他”七大項分類匯總填報,并計算納稅調整項目的“調增金額”和“調減金額”的合計數。
數據欄分別設置“賬載金額”、“稅收金額”、“調增金額”、“調減金額”四個欄次?!百~載金額”是指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項目金額?!岸愂战痤~”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項目金額。
“收入類調整項目”:“稅收金額”扣減“賬載金額”后的余額為正,填報在“調增金額”,余額如為負數,將其{jd1}值填報在“調減金額”。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和折讓”,按“扣除類調整項目”處理。
“扣除類調整項目”、“資產類調整項目”:“賬載金額”扣減“稅收金額”后的余額為正,填報在“調增金額”,余額如為負數,將其{jd1}值填報在“調減金額”。
其他項目的“調增金額”、“調減金額”按上述原則計算填報。
本表打*號的欄次均不填報。
本表“注:1……”修改為:“1、標有*或#的行次,納稅人分別按照適用的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填報”
(一)收入類調整項目
1.第1行“一、收入類調整項目”:填報收入類調整項目第2行至第19行的合計數。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報。
2.第2行“1.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稅收上應確認為應稅收入的金額。
(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直接填報第3列“調增金額”。
(2)金融企業第3列“調增金額”取自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第38行。
(3)一般工商企業第3列“調增金額”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13行。
(4)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3.第3行“2.接受捐贈收入”: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將接受捐贈直接計入資本公積核算、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第3列“調增金額”等于第2列“稅收金額”。第1列“賬載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4.第4行“3.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和折讓”:填報納稅人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和折讓應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和折讓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銷售折扣和折讓的金額。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第1列與第2列的差額。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5.第5行“4.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填報納稅人會計上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但按照稅收規定不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
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收入;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認的應納稅收入;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納稅人納稅調整的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納稅人納稅調減的金額。
6.第6行“5.按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收益”:填報納稅人采取權益法核算,初始投資成本小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辯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計入取得投資當期的營業外收入。本行“調減金額”數據通過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第5列 “合計”填報。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
7.第7行“6.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損益”: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納稅人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確認為投資損失的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納稅人應分享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利潤、確認為投資收益的金額。本行根據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分析填列。
8.第8行“7.特殊重組”: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作為特殊重組處理,導致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
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賬面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認的應稅收入金額;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納稅人進行納稅調整增加的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納稅人進行納稅調整減少的金額。
9.第9行“8.一般重組”: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作為一般重組處理,導致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
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賬面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認的應稅收入金額;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納稅人進行納稅調整增加的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納稅人進行納稅調整減少的金額。
10.第10行“9.公允價值變動凈收益”:第3列“調增金額”或第4列“調減金額”通過附表七《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第10行第5列數據填報。
附表七第5列“納稅調整額”第10行“合計”數為正數時,填入附表三第10行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為負數時,將其{jd1}值填入本行第4列“調減金額”。
11.第11行“10.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政府補助”:填報納稅人取得的不屬于稅收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為遞延收益,稅收處理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應進行納稅調整的數額。
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賬面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認的應稅收入金額;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納稅人進行納稅調整增加的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納稅人進行納稅調整減少的金額。
12.第12行“11.境外應稅所得”: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納稅人并入利潤總額的成本費用或確認的境外投資損失。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納稅人并入利潤總額的境外收入、投資收益等。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13.第13行“12.不允許扣除的境外投資損失”: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納稅人境外投資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14.第14行“13.不征稅收入”:第4列“調減金額”通過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第12行“不征稅收入總額”填報。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
15.第15行“14.免稅收入”:第4列“調減金額”通過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1行“免稅收入”填報。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
16.第16行“15.減計收入”:第4列“調減金額”通過取自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6行“減計收入”填報。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
17.第17行“16.減、免稅項目所得”:第4列“調減金額”通過取自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14行“減免所得額合計” 填報。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
18.第18行“17.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第4列“調減金額”通過取自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9行“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填報。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
19.第19行“18.其他”:填報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的其他收入類項目金額。
(二)扣除類調整項目
1.第20行“二、扣除類調整項目”:填報扣除類調整項目第21行至第40行的合計數。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報。
2.第21行“1.視同銷售成本”: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視同銷售應確認的成本。
(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直接填報第4列“調減金額”。
(2)金融企業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第41行。
(3)一般工商企業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第12行。
(4)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
3.第22行“2.工資薪金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減去第1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4列“調增金額”。
4.第23行“3.職工福利費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福利費;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金額小于等于第22行“工資薪金支出”第2列“稅收金額”×14%;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減去第1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4列“調增金額”。
5.第24行“4.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的教育經費支出;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的職工教育經費,金額小于等于第22行“工資薪金支出”第2列“稅收金額”×2.5%,或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減去第1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4列“調增金額”。
6.第25行“5.工會經費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的工會經費支出。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的工會經費,金額等于第22行“工資薪金支出”第2列“稅收金額”×2%減去沒有工會專用憑據列支的工會經費后的余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減去第1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4列“調增金額”。
7.第26行“6.業務招待費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金額。比較“本行第1列×60%”與“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1行×5‰”或“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第1+38行合計×5‰”或“本行第1列×60%”兩數,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本行第1列減去第2列的余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均不填。
8.第27行“7.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第3列“調增金額”取自附表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表》第7行“本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納稅調整額”,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表》第10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結轉額”。第1列“賬載金額”和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9.第28行“8.捐贈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實際發生的捐贈支出。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的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均不填。
10.第29行“9.利息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實際發生的向非金融企業借款計入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的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均不填。
11.第30行“10.住房公積金”: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實際發生的住房公積金的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的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均不填。
12.第31行“11.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實際發生的罰金、罰款和被罰沒財物損失的金額,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第3列“調增金額”等于第1列;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13.第32行“12.稅收滯納金”: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實際發生的稅收滯納金的金額。第3列“調增金額”等于第1列;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14.第33行“13.贊助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實際發生且不符合稅收規定的公益性捐贈的贊助支出的金額。第3列“調增金額”等于第1列;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廣告性的贊助支出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規定處理,在第27行“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中填報。
15.第34行“14.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實際發生的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的金額,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的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的金額。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均不填。
16.第35行“15.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實際發生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則第3列“調增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均不填。
17.第36行“16.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相關在當期確認的財務費用”: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實際發生的、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相關并在當期確認的財務費用的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相關金額。
18.第37行“17.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的金額。第3列“調增金額”等于第1列;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19.第38行“18.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實際發生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的金額。第3列“調增金額”等于第1列;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20.第39行“19.加計扣除”:第4列“調減金額”取自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9行“加計扣除額合計”金額。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3列“調增金額”不填。
21.第40行“20.其他”:填報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的其他扣除類項目金額。
(三)資產類調整項目
1.第41行“三、資產類調整項目”:填報資產類調整項目第42行至第50行的合計數。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報。
2.第42行“1.財產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財產損失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的{jd1}值填入第4列“調減金額”。
3.第43行“2.固定資產折舊”:通過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行“固定資產”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正數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行“固定資產”第7列“納稅調整額”負數的{jd1}值填入本行第4列“調減金額”。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4.第44行“3.生產性生物資產折舊”:通過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7行“生產性生物資產”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正數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7行“生產性生物資產”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負數的{jd1}值填入本行第4列“調減金額”。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5.第45行“4.長期待攤費用”:通過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0行“長期待攤費用”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正數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0行“長期待攤費用”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負數的{jd1}值填入本行第4列“調減金額”。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6.第46行“5.無形資產攤銷”:通過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5行“無形資產”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正數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5行“無形資產”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負數的{jd1}值填入本行第4列“調減金額”。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7.第47行“6.投資轉讓、處置所得”:第3列“調增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通過附表十一《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分析填報。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8.第48行“7.油氣勘探投資”: 通過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6行“油氣勘探投資”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正數填入本行第3列;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6行“油氣勘探投資”第7列“納稅調整額”負數的{jd1}值填入本行第4列“調減金額”。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9.第49行“油氣開發投資”:通過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7行“油氣開發投資”第7列“納稅調整額”的正數填入本行第3列;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7行“油氣開發投資”第7列“納稅調整額”負數的{jd1}值填入本表第4列“調減金額”。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10.第50行“7.其他”:填報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的其他資產類項目金額。
(四)準備金調整項目
第51行“四、準備金調整項目”:通過附表十《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填報。附表十《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第17行“合計”第5列“納稅調整額”的正數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附表十《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第17行“合計”第5列“納稅調整額”的負數的{jd1}值填入本行第4列“調減金額”。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五)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
第52行“五、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利潤率計算的預計利潤的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本期將預售收入轉為銷售收入,轉回已按稅收規定征稅的預計利潤的數額。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六)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
第53行“六、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特別納稅調整規定,自行調增的當年應納稅所得。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七)其他
第54行“六、其他”:填報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的其他項目金額。第1列“帳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報。
第55行“合計”:“調增金額”等于本表第1、20、41、51、52、53、54行第3列合計;“調減金額”分別等于本表第1、20、41、51、52、53、54行第4列合計。
四、表內及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1行=本表第2+3+...+19行。
2.第20行=本表第21+22+...+40行。
3.第41行=本表第42+43+...+50行。
(二)表間關系
1.一般工商企業:第2行第3列=附表一(1)第13行。
金融企業:第2行第3列=附表一(2)第38行。
2.第6行第4列=附表十一第5列“合計”行的{jd1}值。
3.當附表七第10行第5列為正數時:第10行第3列=附表七第10行第5列;附表七第10行第5列為負數時:第10行第4列=附表七第10行第5列負數的{jd1}值。
4.第14行第4列=附表一(3)第10行。
5.第15行第4列=附表五第1行。
6.第16行第4列=附表五第6行。
7.第17行第4列=附表五第14行。
8.第18行第4列=附表五第39行。
9.一般工商企業:第21行第4列=附表二(1)第12行。
金融企業:第21行第4列=附表二(2)第41行。
10.第27行第3列=附表八第7行。27行第4列=附表八第10行。
11.第39行第4列=附表五第9行。
12.附表九第1行第7列為正數時:第43行第3列=附表九第1行第7列;附表九第1行第7列為負數時:第43行第4列=附表九第1行第7列負數的{jd1}值。
13.附表九第7行第7列為正數時:第44行第3列=附表九第7行第7列;附表九第7行第7列為負數時:第44行第4列=附表九第7行第7列負數的{jd1}值。
14.附表九第10行第7列為正數時:第45行第3列=附表九第10行第7列;附表九第10行第7列為負數時:第45行第4列=附表九第10行第7列負數的{jd1}值。
15.附表九第15行第7列為正數時:第46行第3列=附表九第15行第7列;附表九第15行第7列為負數時:第46行第4列=附表九第15行第7列負數的{jd1}值。
16. 附表九第16行第7列為正數時:第48行第3列=附表九第16行第7列;附表九第16行第7列為負數時:第48行第4列=附表九第16行第7列負數的{jd1}值。
17. 附表九第17行第7列為正數時:第49行第3列=附表九第17行第7列;附表九第17行第7列為負數時:第49行第4列=附表九第17行第7列負數的{jd1}值。
18.附表十第17行第5列合計數為正數時:第51行第3列=附表十第17行第5列;附表十第17行第5列合計數為負數時:第51行第4列=附表十第17行第5列的{jd1}值。
19.第55行第3列=主表第14行。
20.第55行第4列=主表第15行。
附表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及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納稅年度及本納稅年度前5年度發生的稅前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列“年度”:填報公歷年度。第1至5行依次從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為申報年度。
2.第2列“盈利額或虧損額”:填報主表的第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的金額(虧損額以“-”表示)。
3.第3列“合并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企業合并、分立允許稅前扣除的虧損額,以及按稅收規定匯總納稅后分支機構在2008年以前按獨立納稅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以“-”表示)。
4.第4列“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金額等于第2+3列合計。
5.第9列“以前年度虧損彌補額”:金額等于第5+6+7+8列合計。(第4列為正數的不填)。
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填報主表第24行金額,用于依次彌補前5年度的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7.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金額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計數(6行10列的合計數≤6行4列的合計數)。
8.第11列第2至6行“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填報前5年度的虧損額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數據依次彌補后,各年度仍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以及本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11列=4列的{jd1}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報)。
9.第7行第11列“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合計”:填報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計數。
四、表間關系
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查帳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納稅人本納稅年度發生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減免所得、減免稅、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抵免稅額。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一)免稅收入
1.第2行“國債利息收入”:填報納稅人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第3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填報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所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3.第4行“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填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的從事營利性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4.第5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免稅收入。
(二)減計收入
1.第7行“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填報納稅人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非國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減計10%部分的數額。
2.第8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減計收入的數額。
(三)加計扣除額合計
1.第10行“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填報納稅人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的金額。
2.第11行“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填報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條件安置殘疾人員,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bfb}加計扣除額。
3.第12行“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工資的加計扣除額。
4.第13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加計扣除額。
(四)減免所得額合計
1.第16行“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填報納稅人種植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免征的所得額。
2.第17行“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填報納稅人從事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免征的所得額。
3.第18行“中藥材的種植”:填報納稅人從事中藥材的種植免征的所得額。
4.第19行“林木的培育和種植”:填報納稅人從事林木的培育和種植免征的所得額。
5.第20行“牲畜、家禽的飼養”:填報納稅人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免征的所得額。
6.第21行“林產品的采集”:填報納稅人從事采集林產品免征的所得額。
7.第22行“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填報納稅人從事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免征的所得額。
8.第23行“遠洋捕撈”:填報納稅人從事遠洋捕撈免征的所得額。
9.第24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免稅所得額。
10.第26行“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填報納稅人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種植取得的所得減半征收的部分。
11.第27行“海水養殖、內陸養殖”:填報納稅人從事海水養殖、內陸養殖取得的所得減半征收的部分。
12.第28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減稅所得額。
13.第29行“從事ggcd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填報納稅人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額。不包括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該項目的所得。
14.第30行“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填報納稅人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減征、免征的所得額。
15.第31行“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填報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的部分(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6.第32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減免所得。
(五)減免稅合計
1.第34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填報納稅人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稅率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2.第35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填報納稅人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減征企業所得稅稅額。
3.第36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填報納稅人經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減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4.第37行“過渡期稅收優惠”:填報納稅人符合國務院規定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給予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
5.第38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減免稅額。
(六)第39行“創業投資企業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報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七)抵免所得稅額合計
1.第41-43行,填報納稅人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允許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投資額10%的部分。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2.第44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抵免所得稅額部分。
(八)減免稅附列資料
1.第45行“企業從業人數”:填報納稅人全年平均從業人員,按照納稅人年初和年末的從業人員平均計算,用于判斷是否為稅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2.第46行“資產總額”:填報納稅人全年資產總額平均數,按照納稅人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用于判斷是否為稅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3.第47行“所屬行業(工業企業其他企業)”項目,填報納稅人所屬的行業,用于判斷是否為稅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四、表內及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1行=本表第2+3+4+5行。
2.第6行=本表第7+8行。
3.第9行=本表第10+11+12+13行。
4.第14行=本表第15+25+29+30+31+32行。
5.第15行=本表第16至24行合計。
6.第25行=本表第26+27+28行。
7.第33行=本表第34+35+36+37+38行。
8.第40行=本表第41+42+43+44行。
(二)表間關系
1.第1行=附表三第15行第4列=主表第17行;
2.第6行=附表三第16行第4列=主表第18行;
3.第9行=附表三第39行第4列=主表第20行;
4.第14行=附表三第17行第4列=主表第19行;
5.第39行=附表三第18行第4列;
6.第33行=主表第28行;
7.第40行=主表第29行。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的規定,填報納稅人本納稅年度來源于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所得,按照稅收規定應繳納和應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
三、各項目填報說明
1.第1列“國家或地區”:填報境外所得來源的國家或地區的名稱。來源于同一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報。
2.第2列“境外所得”:填報來自境外的稅后境外所得的金額。
3.第3列“境外所得換算含稅所得”:填報第2列境外所得換算成包含在境外繳納企業所得稅以及按照我國稅收規定計算的所得。
4.第4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境外所得按稅收規定彌補以前年度境外虧損額。
5.第5列“免稅所得”:填報按照稅收規定予以免稅的境外所得。
6.第6列“彌補虧損前境外應稅所得額”:填報境外所得彌補境內虧損前的應稅所得額。第6列=3列-4列-5列
7.第7列“可彌補境內虧損”:填報境外所得按稅收規定彌補境內虧損額。
8.第8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填報彌補虧損前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扣除可彌補境內虧損后的金額。
9.第9列“稅率”:填報納稅人境內稅法規定的稅率25%。
10.第10列“境外所得應納稅額”:填報境外應納稅所得額與境內稅法規定稅率的乘積的金額。
11.第11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稅額”:填報納稅人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的金額。
12.第12列“境外所得稅款抵免限額”: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13.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款”:填報本年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繳納所得稅,在本年度允許抵免的金額。
14.第14列“未超過境外所得稅款抵免限額的余額”:填報本年度在抵免限額內抵免完境外所得稅后,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結轉的待抵免的所得稅額。
15.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稅額”:填報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結轉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稅額。
16.第16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繳稅款未抵免余額”:填報可結轉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稅未抵免余額。
17.第17列“定率抵免”。本列適用于實行定率抵免境外所得稅款的納稅人,填報此列的納稅人不填報第11至16列。
四、表內及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6列=本表第3-4-5列。
2.第8列=本表第6—7列。
3.第10列=本表第8×9列。
4.第14列=本表第12—13列。
5.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款”。第12列某行≤同一行次的第11列,第13列=第12列;當第12列某行≥同一行次的第11列,第13列=第11列。
7.第14列“未超過境外所得稅款抵免限額的余額”各行=同一行的第12—13列,當計算出的值≤0時,本列該行為0;當計算出的值≥0時,第14列=第15列。
8.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稅額”各行≤同一行次的第14列;第13列合計行+第15列合計行=主表第32行。
(二)表間關系
3.第10列合計數=主表第31行。
4.第13列合計行+第15列合計行=主表第32行。
5.第17列合計行=主表第32行。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填報納稅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投資性房地產的期初、期末的公允價值、計稅基礎以及納稅調整額。
三、各項目填報說明
1.第1列、第3列“賬載金額(公允價值)”:填報納稅人根據會計準則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的期初、期末賬面金額。
2.第2列、第4列“計稅基礎”:填報納稅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按照稅收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的金額。
3. 對第6行第5列交易性金融負債的“納稅調整額”=本表(第2列-第4列)-(第1列-第3列)。其他行次第5列“納稅調整額”=本表(第4列-第2列)-(第3列-第1列)。
四、表間關系
第10行第5列為正數時:第10行第5列=附表三第10行第3列;第10行第5列為負數時:第10行第5列負數的{jd1}值=附表三第10行第4列。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納稅人本年發生的全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有關情況、按稅收規定可扣除額、本年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及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等。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本年度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填報納稅人本期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的金額。
2.第2行“不允許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填報稅收規定不允許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金額。
3.第3行“本年度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本行等于本表第1行-2行。
4.第4行“本年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銷售(營業)收入”:一般工商企業:填報附表一(1)第1行的“銷售(營業)收入合計”數額;金融企業:填報附表一(2)第1行“營業收入”+第38行“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的收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填報主表第1行“營業收入”。
5.第5行“稅收規定的扣除率”: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納稅人適用的扣除率。
6.第6行“本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金額等于本表第4×5行。
7.第7行“本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納稅調整額”:當第3行≤第6行,本行=本表第2行;當第3行>第6行,本行=本表第1-6行。
8.第8行“本年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當第3行>第6行,本行=本表第3-6行;當第3行≤第6行,本行填0。
9.第9行“加: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填報以前年度允許稅前扣除但超過扣除限額未扣除、結轉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金額。
10.第10行“減: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結轉額”:當第3行≥第6行, 本行填0;當第3行<第6行,第3-6行差額如果小于或者等于第9行“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直接將差額填入本行;其差額如果大于第9行“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本行=第9行。
11.第11行“累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本行=本表第8+9-10行。
四、表間關系
第7行=附表三第27行第3列。
第10行=附表三第27行第4列。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無形資產、油氣勘探投資、油氣開發投資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的折舊、攤銷,以及納稅調整額。
三、各項目填報說明
1.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提取折舊、攤銷的資產原值(或歷史成本)的金額。
2.第2列“計稅基礎”,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稅前扣除折舊、攤銷的金額。
3.第3列: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計算提取折舊、攤銷額的年限。
4.第4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稅前扣除折舊、攤銷額的年限。
5.第5列: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本納稅年度的折舊、攤銷額。
6.第6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稅前扣除的折舊、攤銷額。
7.第7列:金額=第5-6列。如本列為正數,進行納稅調增;如本列為負數,進行納稅調減。
四、表間關系
1.第1行第7列>0時:第1行第7列=附表三第43行第3列;第1行第7列<0時:第1行第7列負數的{jd1}值=附表三第43行第4列。
2.第7行第7列>0時:第7行第7列=附表三第44行第3列;第7行第7列<0時:第7行第7列負數的{jd1}值=附表三第44行第4列。
3.第10行第7列>0時:第10行第7列=附表三第45行第3列;第10行第7列<0時:第10行第7列負數的{jd1}值=附表三第45行第4列。
4.第15行第7列>0時:第15行第7列=附表三第46行第3列;第15行第7列為<0時:第15行第7列負數的{jd1}值=附表三第46行第4列。
5.第16行第7列>0時:第16行第7列=附表三第48行第3列;第16行第7列<0時:第16行第7列負數的{jd1}值=附表三第48行第4列。
6.第17行第7列>0時:第17行第7列=附表三第49行第3列;第17行第7列<0時:第17行第7列負數的{jd1}值=附表三第49行第4列。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以及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差異的納稅調整額。
三、各項目填報說明
本表“注:……”修改為:“1、標有*或#的行次,納稅人分別按照適用的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填報”
1.第1列“期初余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各項準備金期初數金額。
2.第2列“本期轉回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價值恢復、資產轉讓等原因轉回的準備金本期轉回金額。
3.第3列“本期計提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資產減值的準備金本期計提數的金額。
4.第4列“期末余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各項準備金期末數的金額。
5.第5列“納稅調整額”:金額等于本表第3列-第2列。當第5列>0時,進行納稅調增;第5列<0時,進行納稅調減。
四、表間關系
第17行第5列>0時,第17行第5列=附表三第51行第3列;第17行第5列<0時,第17行第5列=附表三第51行第4列。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會計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投資收益及其稅收處理,以及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差異的納稅調整額。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2列“期初投資額”:填報對被投資企業的投資的期初余額。
2.第3列“本年度增(減)投資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內對同一企業股權投資增減變化金額。
3.第4列“初始投資成本”:填報納稅人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所有支出的金額,包括支付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及支付的相關稅費。
4.第5列“權益法核算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產生的收益”:填報納稅人采取權益法核算,初始投資成本小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辯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計入取得投資當期的營業外收入的金額。
5.第6列“會計核算投資收益”: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投資收益的金額。本行根據“投資收益”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
6.第7列“會計投資損益”: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扣除投資轉讓損益后的金額。
7.第8、9列“稅收確認的股息紅利”:填報納稅人在納稅本年度取得按照稅收規定確認的股息紅利的金額。對于符合稅收免稅規定條件的股息紅利,填入第8列“免稅收入”,不符合的填入第9列“全額征稅收入”。
8.第11列“投資轉讓凈收入”:填報納稅人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時,轉讓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的金額。
9.第12列“投資轉讓的會計成本”:填報納稅人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核算的投資轉讓成本的金額。
10.第13列“投資轉讓的稅收成本”:填報納稅人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時,按稅收規定計算的投資轉讓成本的金額。
11.第14列“會計上確認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的金額。
12.第15列“按稅收計算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填報納稅人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時,按稅收規定計算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四、“投資損失補充資料”填報說明
本部分主要反映投資轉讓損失歷年彌補情況。如“按稅收計算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與“稅收確認的股息紅利”合計數大于零,可彌補以前年度投資損失。
1.“年度”:分別填報本年度前5年自然年度。
2.“當年度結轉金額”:當年投資轉讓損失需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金額。
3.“已彌補金額”:已經用歷年投資收益彌補的金額。
4.“本年度彌補金額”:本年投資所得(損失)合計數為正數時,可按順序彌補以前年度投資損失。
5.“以前年度結轉在本年度稅前扣除的股權投資轉讓損失”:填報本年度彌補金額合計數+{dy}年結轉填入附三表中“投資轉讓所得、處置所得”調減項目中。
五、表間關系
第5列“合計”行=附表三第6行第4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