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書記、法律工作部部長郭軍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為了貫徹落實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應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制度。
我國于2007年6月出臺了勞動合同法,2012年12月對該法作出了修改。據了解,為了配合法律的實施,有關部門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勞務派遣若干規定。
記者從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新條例將勞務派遣列為特別規定的一章,明確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任何單位不得超出“三性”崗位要求使用勞務派遣工,臨時工派遣中心用工單位應當保障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職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則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一年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據介紹,勞務派遣用工制度一直飽受詬病,原因是用人單位為了減少用工成本,在主營工作崗位長期使用派遣工,造成派遣工占全體員工比例過高,而許多派遣工的收入僅為編制內員工收入的三分之一。
“要嚴格限定勞務派遣用工比例。”郭軍表示,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目前許多用工單位突破“三性”限制,在主營業務崗位長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為迅速遏制勞務派遣過多過濫勢頭,臨時工派遣中心對其用工比例加以限制十分必要。
郭軍介紹,目前有些用人單位為規避正在制定的勞務派遣若干規定關于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假借外包名義,把原來使用的勞務派遣工轉至外包公司。但這種變化除了以承包合同代替派遣協議外,其用工管理、業務經營等與之前毫無二致,實際等同于仍在大規模使用勞務派遣工。臨時工派遣中心為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防止勞務派遣轉為“假外包、真派遣”等形式,郭軍建議,應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方式使用勞動者。
“總工會會將繼續關注勞務派遣若干規定的制定工作,加強量化分析和實證研究,為完善規定提供有價值的參考意見。”郭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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