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收購是指收購企業通過收購目標企業股權,從而成為目標企業的新股東,達到控制目標企業的目的。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并沒有發生變化,只是其登記注冊事項發生了一定的變更,如企業因為投資人的改變可能會改變企業的名稱,更換法定代表人,改變企業的所有制性質等。
唐山公司律師指出,股權收購特別是控股式股權收購中(下文主要針對的是控股式股權收購的情形),收購方對收購后可能面臨的人力資源管理困境以及應采取何種措施來解決該困境,事先在談判時,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必須要有充分的考慮,并制定出相應的應對方案。收購股權容易,雙方談好價格就行,關鍵是收購后,人員的整合,平穩過渡。
因收購雙方、政府及員工的利益并不是一致的,存在一定的差異性,有的時候并不能達到共贏。{zh1}的結果是各方反復博弈形成的妥協,他們對收購的期望自然也存在一定的區別。
被購方希望獲得股權對價,立即進行股權交割,而把員工問題留給收購方解決。唐山公司律師指出,政府希望不發生或盡量少發生勞動爭議,股權順利交割,員工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及內容不變。員工則希望,并購能夠提高工資及福利待遇,至少不降低該待遇水平,保留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33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改變名稱應當向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但無論是否在勞動合同上進行變更,都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名稱變更勞動合同是否要進行相應的變更,各個地方規定不一樣。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變更,只是用人單位的內部的組織機構發生了變化,并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唐山公司律師指出,單純的投資人發生變更(公司的股東發生變化),只是用人單位的股權結構發生了變化,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不變,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綜上,在用人單位以上幾項登記注冊事項發生變更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履行原勞動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此為由單方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