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侵權訴訟
1、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實踐中,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有以下十四種: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法》第十三條: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cmsb,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cmsb,誤導公眾,致使該cmsb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十五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二)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zg}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dy}條: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二)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cmsb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cmsb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三)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2、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
《商標法》第五十一條: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3、商標侵權判定
《{zg}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
第九條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第十條 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條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 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
4、商標侵權抗辯
主體抗辯
權利瑕疵抗辯
撤三抗辯
商標爭議抗辯
非被告生產抗辯
商標不相同不相似抗辯
商品不相同不類似抗辯
正當使用抗辯
未持續侵權抗辯
未獲利抗辯
原告未銷售抗辯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二、商標合同訴訟
1、 商標權屬訴訟
商標權屬訴訟主要發生在商標轉讓、商標共有和商標繼承三方面。因商標繼承依照商標法也應當辦理商標權轉讓申請,屬于廣義的商標轉讓。實踐中商標轉讓產生的權屬糾紛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 基于商標轉讓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而產生的權屬糾紛
(2) 公司外部人(包括代理人)未經同意擅自轉讓而產生的權屬糾紛
(3) 公司內部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股東)擅自轉讓產生的糾紛
2、 商標轉讓合同訴訟
普通的商標轉讓合同受合同法調整,惟轉讓行為生效需要依商標法第39條經登記并公告后生效。
實踐中,律師處理商標轉讓合同糾紛時應當及早對訟爭商標申請保全,以免發生在訴訟過程中商標被轉讓、注銷、許可他人使用、質押等情況發生。
另外,針對商標轉讓合同無效提起的民事訴訟還可以選擇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撤銷核準轉讓的行政行為。
3、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訴訟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也受合同法調整,雖然商標法第40條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但未經備案并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
《{zg}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第19條
關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后,商標權人又轉讓注冊商標的,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理,被許可人在許可合同約定期間,可以繼續使用該商標。
4、 商標質押合同訴訟
《擔保法》第七十九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如果商標質押合同未辦理出質登記,商標權人對質押合同不生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擔保法》第八十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出質人未經同意擅自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設定質押的商標權利的,應當認定轉讓或者許可行為無效。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此時,質權人可以選擇違約或者侵權(侵害質權人的擔保物權)為由提起訴訟。
十二、商標行政訴訟
1、 商標確權訴訟(以商標評審委員會為被告)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法》第四十三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 確權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訴訟(以國家商標局為被告)
由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并未像國家知識產權局那樣制定有《行政復議規程》,因此對其哪些行政行為可訴與否并未有明確界定。因此只能按照《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則可提起訴訟。
實踐中,商標確權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訴訟主要有兩類:
(1)商標局在辦理商標轉讓、變更、許可備案、質押登記等過程中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2)商標局在商標管理過程中,對下級行政機關所作的批復、指示、回復等行政行為,侵犯具體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
“金華火腿”案:對浙江省工商局請示的“金華特色火腿”,批復認為屬于正當使用,從而被“金華火腿”商標權人提起行政訴訟。
3、 由地方商標管理機關執法決定引起的訴訟
主要是由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針對商標執法活動中做出的行政處罰等引發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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