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車駕駛制度
{dy}條 操作叉車的司機必須經過正式訓練,未經正式訓練之人員不得操作叉車。
第二條 司機在每天開車前,應檢查叉車之各部分,包括所有控制器,車制、車輪、警號及 其他活動部分,若發現有任何毛病或損壞,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有關人士報告,以安排盡早修理。
第三條 駕駛人員要了解叉車之載重能力,切勿超載,并掌握叉車的重心情況,行車時要保持叉車平衡,對看似超重的貨物,應先確認其重量。
第四條 作業時貨物要平穩、牢固、分布均勻,勻運高大、貴重、易損貨物時要捆牢,切勿 運載松散或不正確堆放的貨物。
第五條 叉車應該有背架及護項,以防止貨物由高處落向駕駛員。
第六條 行駛中應做到
1、 開車前,應看清楚四周情況,行車時要視環境保持適當車速,一般不得超過15KM/H。
2、 行車時,叉子要盡量貼近地面,起重門架要后傾。
3、 避免急起動、急剎車和高速轉變。
4、 行車時,要集中精神,不應東張西望,要經常留意頭頂的障礙物。
5、 鏟運影響視線的貨物,應低速行駛。
第七條 作業中應遵守“八不準”
1、 不誰用貨叉排翻貨盤的方法卸貨。
2、 不準將貨物升高,作長距離行駛。
3、 不準用單貨叉作業。
4、 不準用貨叉直接鏟運危險物品。
5、 不準用慣性力取貨。
6、 不準用制動慣性溜放圓形或易滾貨物。
7、 不準在岸邊直接鏟運般上的貨物。
8、 叉車的叉子{jd1}不能作升降工作臺使用,不準在貨盤或貨叉上帶人作業,貨叉舉起后, 貨叉下嚴禁站人。
第八條 駕駛員工作完畢后,應對機械進行檢查,整理清潔。 第九條 叉車未作業時,應停在指定停放地點,叉臂放至地面。 第十條 停車離開前,應將叉子降下,拉下手剎以拔掉車匙。 第十一條 每日完工后,應再檢查叉車情況。 第十二條 駕駛員必須嚴格按照例行保養規范對車輛進行檢查保養。